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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辩12小时“诸公”各有说辞(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4日08:48  兰州晨报

  “柏案”二审:中院法官笑纳10万元

  2007年9月,柏寿吉一审被判4年有期徒刑,柏寿吉随后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万香的远房姐夫杨某(兰州市公安局司机)将律师韩某介绍给陈万香,由韩某担任柏寿吉二审期间的代理律师。杨某、韩某接受陈氏姐妹的请托,共谋在柏寿吉案件二审期间给法官送钱,欲使柏寿吉得到从轻处罚。韩某随后收取陈万香转托的人民币16万元,并将其中10万元交给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金某,并通过金某打听柏寿吉一案二审的审理进展情况及处理意见。2008年年初,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柏寿吉上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受贿捞人”案庭审焦点

  韩某某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

  在当天长达12小时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过程中,11名被告对自己的涉案金额基本上没有太大异议,但就公诉机关对各自指控的罪名展开了异常激烈的辩论。

  韩某某因涉案金额最多被列为本案第一被告,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受贿罪,而与其相关联的第十被告刘某某、第十一被告王某某被控犯有介绍贿赂罪。因受贿罪主要针对国家在职工作人员,而韩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韩某某早已经退休,非国家在职工作人员,无法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其系甘肃省某协会副理事长,但该协会系民间组织,副理事长也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韩某某受贿罪主体资格不成立。王某某的辩护人以同样的观点认为,既然韩某某受贿罪主体资格不成立,那么王某某介绍贿赂罪罪名也不能成立。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举证证明韩某某系甘肃省政法委某办公室副主任、甘肃省某协会副理事长,属于国家在职工作人员。但韩某某以及王某某的辩护人要求看阅该份证据时,公诉人以该份证据涉及国家机密拒绝当庭质证。但在最后一轮辩论中,公诉人认为韩某某曾在政法系统工作多年并担任一定领导职务,其退休后收受贿赂,并利用以前在政法系统工作过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依然应按照受贿罪论处。

  一审法官是否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当天的庭审中,涉案警察中焦某某的辩护人认为焦某某在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了所有问题,应认定有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但公诉人认为,当时焦某某前去检察院是被检察机关传讯,并非主动投案,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葛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葛某某在西固公安分局系一般民警,无法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为柏寿吉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构不成受贿罪。

  柏寿吉一案的一审法官皎某在法庭上坦言他确实错了。但其辩护人认为,皎某虽然收取了焦某某请托的3万元人民币,但皎某后来数次退款都因对方不收而未退成,况且皎某虽然担任柏寿吉一审主审法官,但一审判决柏寿吉有期徒刑4年,而二审终审判决柏寿吉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说明皎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柏寿吉谋取不正当利益。公诉人认为,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但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且主观目的是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各种要件已经构成受贿罪。

  10万元贿赂款是否系借款

  涉及此案的另一名法官金某在法庭上大喊冤枉。他辩称自己从柏寿吉二审代理律师韩某处拿到的10万元人民币系借款,因自己与韩某私交甚好,韩某称他代理柏寿吉的其他案子预先拿到了16万元风险代理金,为了买房子他从韩某处借了10万元,并且在雁滩预订了一套房子,并交纳了2万元购房诚意金。同时,自己也没有参与柏寿吉一案的二审审理,没有证据证明是他左右了二审的判决。况且他仅仅是替韩某打听柏寿吉一案二审的审理进展情况及处理意见,这个行为本不违法,也对柏寿吉一案的二审判决没有丝毫影响。但公诉人认为,作为民间大额借贷,金某与韩某之间没有借条、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还款时间,根本不符合常理。同时,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金某从韩某处拿到的10万元系陈氏姐妹转托疏通关系的资金,借款时间也正是韩某代理柏寿吉一案二审期间,其他证人证言也证明韩某将这笔钱交给金某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柏寿吉减轻或免于处罚。因此,金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本报记者邢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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