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从一起存疑不诉案看侦查机制的完善

  四川省万源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最终以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的抢劫案。其中有罪证据是被害人陈述,无罪证据有嫌疑人李某辩解,间接证据有嫌疑人留在被害人包上的“指纹”和司法机关于当事人脱离“抢劫”现场后追逐场面的陈述。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否提起公诉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主张起诉一方认为,受害人的“包”上有嫌疑人李某的指纹,李“打的”脱离现场的“的士”司机反映犯罪嫌疑人李某登车时表情慌张,并且正受到被害人追赶。主张不起诉的观点是:本案抢劫实行行为过程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被害人的三次陈述均有不一致的地方,该案由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后,因为双方认识不一致,经过综合考虑,检察院撤回了案件。

  细究本案,导致证据不足作存疑不起诉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侦查讯问方式上不重视技巧。侦查人员不是从外围包抄锁定证据,而是凭经验单刀直入过早暴露了自己手中掌握的少量证据,从而给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有“经验的”嫌疑人留下了翻供的机会和狡辩的借口;二是侦查阶段收集证据不及时、不全面,导致时过境迁难以补证。办案人员在办案中缺乏深入细致的“对比排他”工作,案件在移送起诉并退查后,才开始调取嫌疑人李某在事发当天的电话通讯记录;三是办案人员错误判断或夸大了“指纹”在本案中的证明力,从而忽视了其他证据的及时收集。直到犯罪嫌疑人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指纹鉴定”提出了反驳观点后,承办人才意识到案件证据方面的不足。

  存疑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对已经过补充侦查而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以“不起诉”的名义对嫌疑人中止刑事责任追究的一种制度。存疑不起诉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从维护人权、宁纵不枉的角度看,无疑是对涉案犯罪嫌疑人一种最及时有效的人权保护制度,但法律认定的疑罪并不等于事实上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存疑案件不能完全排除其所涉案件犯罪事实存在的可能。如果只是因为证据不够充分,而不得不放“虎”归山,对于被害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更不能杜绝犯罪行为人的再犯罪,甚而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通过对上述不起诉案件的分析总结,我们认为,在存疑不起诉制度不可避免会造成事实上的犯罪人逃避刑罚惩罚的法治现实面前,司法机关只有不断健全强化工作效能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平正义。

  一、建立存疑不诉案件续查制度,特别是对恶性犯罪、有同案犯或因证人外出下落不明的存疑不诉案件更应有后续侦查制度,专人负责,不懈复查。存疑不诉案实质是未破悬案,应当继续侦查,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存疑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也就是说,存疑不起诉的案件有可能因被害人的申诉或者发现新的证据而重新起诉,有可能最终作出有罪判决。目前对不诉案件没有后续侦查制度,一旦作出不诉,就再不问津。有句俗语“没有三年不漏的茅草屋”,很多案件只要留心,随着时间推移,还是可能查实犯罪所需的证据的,如有同案犯未抓获的或因证人外出一时不能结案的,完全可以在适当时候补查到位,如果没有这个制度或不坚持这个制度,即使可以查实也会放纵不管。

  二、建立富有成效的退查补强证据机制。一是进一步明确补充侦查责任。目前在公诉“引导”侦查的工作机制中,有的检察人员所列的补充侦查提纲缺乏针对性,对于定性起决定作用的关键证据没有通过补充侦查加以完善和充实。二是退查案件应调整和补强办案力量。现在退查案件一般实行“原先谁办谁补查”制度,这样做,不容易突破原先形成的思维定势,应当对原有办案力量作出适当调整和补强,增加领导力量和补充侦查经验更丰富的警员进入其中。

  三、建立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预案制度。为提高打击刑事犯罪的效能,办案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现代社会恶性犯罪现象发生变化规律,根据不同类型犯罪的规律制定相应的预案,这样有利于案发后侦查机关根据案件具体特点及时矫正预案,快速制定侦查计划和方案。一起重大犯罪案件无异于一场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普遍要求责任部门建立预案,对于重大案件根据该类案件的发生规律、特点、表现方式的不同预先设定侦查方案是必要的。从掌握的情况看,一些办案部门在侦查中未适时实施侦查预案制度特别是预审预案,没有进行风险评估和落实补救办法,造成一招不慎,满盘皆输。

  四、强化法律素养和业务技能培训,培养业务精英。制定预案必须具备符合职业身份的知识储备和执业素养。如果对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构成要件一知半解,很难让人期待可以制定有效的工作预案开展侦查工作。同时还要紧跟形势提升侦查思维,熟练利用新的侦查技术,这都需要加强教育与培养。

  五、强化绩效考核,推动案件质量责任的落实。可以尝试以奖促惩的思路:通过奖励办案质量高的案件来引导奖惩机制的功能实现,将办案出警及时,调查全面、关键证据收集到位、案子不退查而诉判成功等作为高质量案件的基本考核元素和奖励的根据,设置可观的奖金,通过奖优间接罚劣,从而既避免直接惩罚可能产生的积极性挫伤,又达到激发责任心促进工作效能的初衷。无论是公安侦查案件还是检察机关侦查案件,存疑不诉案都可以帮助反思吸取教训,这既是总结与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需要,也是坚持有罪必罚,有恶必惩、维护司法正义职责之所在,只有及时总结、善于总结才能提高破案率和公诉率,提升司法控制刑事犯罪的功能。(作者单位: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刘东海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Powered By Google 感动2008,留下你最想说的话!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