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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通讯资料应纳入规范化管理

  通讯资料是指通讯公司网络服务器或者电脑中记录的电话号码的机主信息、通话记录以及短信收发信息等资料。查询通讯资料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重要手段,通过查询通讯资料,检察机关可以追踪疑犯踪迹,锁定犯罪嫌疑人,有效指控刑事犯罪。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线索排查、线索初查和案件侦查时,查询通讯资料这一手段被广泛使用。

  通讯资料与公民的存款、汇款,邮件、电报等一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隐私性质。目前,对于查询存款、汇款,扣押邮件、电报的条件和程序,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将相关审批程序纳入了规范管理,并制定了标准的查询文书格式,但对于查询通讯资料的审批程序,法律却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尚未作统一规范。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经侦查部门领导审批就可以到通讯公司查询,有的须经院领导审批才可以到通讯公司查询,还有一些地方为了加强对查询工作的监督,在通讯公司设立了联络员制度,即在领导审批后,经过联络员签字,通讯公司才接受查询。使用的查询文书也各式各样,有用介绍信的,有用《调取证据通知书》或者其他表格的。总之,审批程序不一,使用文书多样。

  由于通讯资料是公民具有隐私性质的个人资料,为充分保护公民权利,对于查询通讯资料也应当像查询公民存款汇款、扣押邮件电报一样,有法律严格规定查询的条件和程序。在法律尚未作出规定之时,为改变实践中的混乱状况,将查询通讯资料纳入规范化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检察机关对查询通讯资料的规范化管理包括多方面的内容,主要应当有审批程序、查询文书、信息使用限制和保密等方面的规定。鉴于查询通讯资料是一项法律性强、纪律性强的工作,应当设定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查询应当经过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审批方可进行。同时,应制定统一的查询通讯资料通知书格式,与《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一样,纳入《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进行规范化管理。具体格式,可以设计为三联单形式:一联作存根,一联作副本存入案卷,一联作正本交通讯公司,正副本均应加盖院印。此外,还应制定规范性文件,对通讯信息的使用限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等作出规定,以确保所查询的通讯资料不被滥用。

  (作者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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