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创新机制有效行使民事法律监督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提出抗诉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但只规定了一种监督方式并不意味着对其他监督的排除,笔者认为,为更高质量、更高效率地实现检察机关的民行监督权,检察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创新工作机制,拓宽民行监督范围。

  (一)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确有违法错误的案件,向原审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让法院主动接受监督,通过其系统内监督程序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方式,是启动纠正的渠道和避免错误裁判发生的程序装置,体现了“相互制约”和“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的一种程序设计。

  (二)探索开展支持起诉、提起民事诉讼工作。提起民事诉讼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出路和发展趋势。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均在尝试开展提起民事诉讼工作,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法院多数不予立案。从我国的国情现状来看,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体制的转换使各种问题和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严重违法侵权事件不断出现,涉及公共利益案件启动诉讼程序的主体的缺位,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公益的代表者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三)探索开展对调解、执行的监督。当前,各级法院大量运用调解方式处理民事诉讼案件,部分案件在调解中存在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他人利益、违反法律实体规定等问题,而民事执行活动存在着“执行乱”、“乱执行”等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法院的调解和执行行为虽不属于抗诉范围。但民事调解与民事判决、裁定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检察机关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调解,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或破坏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应当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确认调解无效或撤销调解;对民事执行中执行人员有违法行为或作出违法裁定的,可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的形式进行监督,对于涉嫌犯罪的予以查办。

  (四)息诉。检察机关在履行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中,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案件仅占一小部分,大多数案件因不符合抗诉条件或无再审必要需作不予受理、终止审查或不抗诉决定,因此,使当事人息诉服判是民行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实践表明,由于检察机关相对于法院而言是一种系统外的监督,其独立的再审申请审查程序,司法审查级别的提升所带来的权威性,都能使当事人感觉到案件经过了慎重处理,从而有助于强化法院裁判和调解的正当性。

  (五)建立加强诉讼监督与查处司法腐败互动工作机制。诉讼监督是对原审民事行政案件审查是否提出抗诉,是对事的监督;查处司法腐败是查处司法人员是否有贪赃枉法、徇私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是对人的监督。要从以往仅强调对事的监督转变为对人、对事监督并重,既要抗诉纠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正当权益,也要注重发现、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维护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

  (作者单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Powered By Google 感动2008,留下你最想说的话!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