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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4日11:23  法制日报

  周玉华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法院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进一步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要求具体化。我认为人民法院应当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工作理念。

   一、“以当事人为本”是人民法院应有的工作理念

  “以当事人为本”是以人为本在法院工作中的具体化。“以当事人为本”具有特定的涵义。当事人就是有了诉讼,需要司法帮助的人民群众。

  从“本”的涵义来说。首先,有“本源”的意思。当事人是人民法院最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司法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可以说,没有当事人就没有司法,没有当事人就没有设立法院的必要。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设立司法机关就是为当事人服务的。

  其次,有“本和末”的问题。正如树木的根节和枝叶,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当事人就是本,离开当事人做工作,就会无的放矢、舍本求末。从“官”和“民”的关系角度而言,也有“以谁为本”的问题,我国自古就有“民本”思想。

  第三,有“出发点”和“重点”的问题。无论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还是加强法院自身建设,都必须围绕当事人这一基本服务对象来开展,做到对当事人负责、受当事人监督、让当事人信赖。

  “以当事人为本”实质上是以当事人的权利为本。法院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维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来开展,包括保障和发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以当事人为本”要求更加注重对当事人个体利益的保护,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各项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但这并不意味着忽视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法院依法保护和实现了当事人的个体利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就在客观上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从法院承担的任务看,当前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90%以上都是民商事、行政和执行案件,刑事案件仅占8%左右。各类案件反映的主要是公民、法人及不同利益群体间的社会矛盾;就是刑事犯罪案件,绝大部分也是当前社会问题的反映。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从司法的公信力来看,尽管近年来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办案质量效率有了明显提升,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并未达到理想状态,反映比较突出的就是法官对当事人的感情态度、审判作风等问题。山东高院纪检组问卷调查显示,在有意见的回答中,反映法官作风不佳的占60%以上。在司法工作中只有坚持“以当事人为本”,怀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对当事人的深厚感情,扎扎实实解决好每一起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才能实现司法职能的充分发挥,才能提升司法工作的公信力。

   二、“以当事人为本”的核心要求是尊重当事人

  坚持“以当事人为本”,首先必须解决好对待当事人的感情态度问题。审判工作的专业化、中立性等要求,并不排斥司法的人文关怀。相反,在使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理性光辉的同时,拉近与当事人的感情距离,使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更有利于案件的解决。因此,法官要像对待自己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那样对待当事人,带着对当事人的深厚感情处理每一起案件,真心实意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只有我们把当事人当作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那样对待,当事人才有可能像对他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那样来信任我们;只有首先尊重当事人,才能使当事人更好地配合我们的工作,从内心信仰法律、信任法院、信从裁判。

  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民商事案件侵权违约的被告,是否也要坚持“以当事人为本”?我认为,对这些人也要维护和实现他们的权利,也要以对待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态度来对待当事人。国家就好比父母,公民好比子女,子女当中也有不听话甚至做坏事、犯错误的,国家对他们也应该像父母对待做错事的孩子一样,该惩罚的惩罚,该教育的教育,但本质上是在关心他们。即便对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也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名誉权等合法权利;在诉讼过程中,还要保护他们的辩护权和上诉权;对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还要为他们指定律师,也要很好地对待他们。

  有的同志担心“以当事人为本”会与实际工作产生矛盾。一方面法院办案压力很大,案多人少的矛盾很突出;另一方面,有的当事人有偏激情绪,“以当事人为本”容易偏袒纵容当事人。实际上,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主要是为了解决问题,只要我们带着深厚的感情对待当事人,严格依法公正地为当事人解决问题,当事人还是会满意的。实践中,有很多法官不仅办案数量多、质量好、效率高,而且实际效果也很好,上访申诉的也很少。除了能力水平之外,更重要的是感情态度、工作作风问题。只要我们真心实意地为当事人着想,严格公正依法办事,当事人最终会对法院、法官满意。一个真正的好法官,会让各方当事人都满意。

  三、坚持“以当事人为本”关键在于让当事人从司法活动中得到实惠

  人民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当事人为本”,就要全面提升服务标准和服务水平,不断推出和落实好司法便民利民惠民措施,从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为当事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朝着“让当事人真正得实惠,诉讼更方便、更节约、更及时,更公正,各方当事人更满意”的目标去不懈努力。

  一要使当事人参与诉讼更方便更节约。追求诉讼利益是当事人从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动因。要在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表面成本和隐性成本。

  二要使当事人更加充分地感受到公平、公正、公开。要改革审判方式和运行机制,强化审判公开,规范庭审活动,以更加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充分表达诉求,有效实现权益。

  三要使当事人切身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法官应当将人道精神和人文关怀贯穿于司法全过程。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注重裁判艺术的和谐运用,认真做好辨法析理工作,促使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四要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真正得到实现。要完善当事人的诉权保障机制和诉讼权益救济机制。特别是在执行、信访等工作中,要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想方设法地解决当事人最迫切、最现实的需要,尽最大可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兑现。

   四、坚持“以当事人为本”要把审判执行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化解矛盾上

  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保障权益,既是司法的基本职能,也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根本目的。人民法院坚持“以当事人为本”,就要把化解矛盾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目标追求和主线。

  一方面,要妥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就形成了事实上的矛盾。进入诉讼程序后,如果我们就案办案,只注意法律问题的解决,不坚持“以当事人为本”,不做化解矛盾工作,就可能案结事不了,甚至加深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形成“一年官司十年仇”、“一代官司几代仇”的现象,将会长期影响当事人的生产生活,而且可能诱发刑事犯罪。所以,我们审判处理每一起案件,都要以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尽可能使他们消除对立,和好如初,恢复正常的关系和往来。

  另一方面,要妥善化解当事人与社会之间、与党和政府之间的矛盾。通过处理案件,使当事人感谢党和政府,感受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做化解矛盾工作特别要着眼长远,不能只看当前利益和一时一事的效果,否则,因诉讼导致当事人对社会的仇视长久积累起来,不利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巩固党的执政领导地位。

  现在我们在刑事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目的也在于此。我们只能对少数人从严,通过依法严惩这部分人来警示社会,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但是对大部分人在司法阶段是应该适度从宽。当然,现在宽严相济总体上来说还应该是严的,但是对“严”字要做进一步分析。在立法上应该从严,社会管理上也应该从严,在侦查、检察阶段对犯罪分子也应该从严,达到有案必破、违法必究;到司法阶段,除去对极少数人从严以外,在判决处理时对大部分人适度从宽一些,更有利于减少社会对立面。由于立法的严厉,即使在司法上适度从宽,在实际结果上也并不宽,但是这样当事人更容易接受,而且不会仇视社会。

   五、坚持“以当事人为本”还要紧紧依靠当事人来加强法院自身建设

  人民群众对法院的评价和反映,主要来自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的工作与建设成效如何,也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评判。因此,坚持“以当事人为本”,既包括为当事人服务,帮助解决问题,也包括紧紧依靠当事人加强法院各项工作和建设。

  一要紧紧依靠当事人加强法院管理监督。法院工作和建设到底如何,应当说当事人是最有发言权的。因此,法院加强管理监督,应当突出当事人这一中心,把当事人作为主要的参照系和依靠渠道,实现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良性互动,促进相互理解。

  二要依靠当事人加强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目前,法院审判工作受一些不正之风的干扰,主要是来自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即使是社会方面对法院的干扰影响,也主要是从当事人这里发动起来的。因此,我们要把反腐工作的重点放在规范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上,采取各种必要措施,让当事人相信法院和法官是公正办案的,引导当事人堂堂正正打官司。

  三要依靠当事人向社会作好宣传。要紧紧依靠当事人大力宣传法院、宣传法律、宣传法院处理纠纷的各项政策和原则,让当事人不管是胜诉还是败诉,都为法院作正面宣传。

  (作者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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