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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时物品失窃宾馆有错应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5日02:35  扬子晚报

  接听时间:13日上午10:00-11:30

  在线律师:罗利军(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

  林先生:我是外地人,12月10日来南京出差,住在下关区某宾馆。当晚11时许,我离开宾馆去买烟,半个小时后回到房间,发现窗户被敲破后打开了,我旅行包中5000元现金不翼而飞。我随即报警,警方勘查现场后发现,贼的确是从窗户进来的,我所在房间在三楼,窗外是宾馆后院,没有灯光,也没人巡逻。请问律师,如果捉不到贼,我可以向宾馆索赔吗?

  罗律师:如果公安机关没能侦破此案,而据你所说,宾馆的确存在安全保障方面的过错,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宾馆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程女士:我1987年与焦某结婚,1988年协议离婚,离婚当年我们又同居,并于1994年6月生子。目前焦某又与一女子同居生子生活,我能告他吗?

  罗律师: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其中,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你们1988年协议离婚,同年又同居在一起,1994年6月生子,构成事实婚姻。目前焦某又与一女子同居生子生活,构成重婚。你可以将他告上法院,或向检察院举报,要求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刘先生:王某四处举债,遭到多名债权人起诉,我也是其中一员。为了保证胜诉后能顺利执行,诉前我第一个申请了财产保全,其他债权人都是在我后面申请的。但法院称要按我们的债权比例均分,请问此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罗律师:目前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间保全的,以第一财产保全查封的法院先执行,其余按轮后顺序执行,同一法院查封保全的,按债权比例均分。陈珊珊 整理

  16日上午10:0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的陈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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