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特约记者石苑 通讯员昌琼报道:因任职期间挪用公款180余万元,近日,原十堰市盐务管理局局长戢逢健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现年54岁的戢逢健是房县人,曾任房县副县长、竹溪县副县长、十堰市一轻局局长。2000年9月至去年10月初,任十堰市盐务管理局局长、十堰市盐业分公司经理。
据检方指控,2005年10月,十堰某公司李某参与竞拍东光木材干燥综合厂土地及附属物。因无资金,同年12月,戢逢健私自以十堰健智物资贸易公司名义和李某合伙以371万元买下。当月5日,戢逢健即擅自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从公司账户将54万元转入拍卖行用于支付竞买土地款;同月19日,戢逢健又以同样方式,从该公司将30万元转入市中院支付竞买土地款;当月,戢逢健还擅自将市盐业分公司的100万元承兑汇票拿走,由李某将此承兑汇票贴现,用于支付竞买土地款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戢逢健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80余万元,情节严重,已构成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