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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宁要身材不愿生子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5日05:30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我现在年龄不小了,而妻子却迟迟不愿意要孩子。现妻子已经同意离婚,但是我的作品版权报酬该如何分割呢?”昨日,刘松困惑地找到律师询问。

  今年39岁的刘松是一位知名作家,他创作的作品一部分是在婚前写作,一部分则在结婚之后完成。妻子唐丽丽今年32岁,是一位服装设计师。两人结婚已有7年多,由于妻子一直说要保持身材,迟迟不愿要孩子。而刘松的父母却一再催促,希望早点抱孙子;刘松也年近不惑,想早点养孩子,怕年纪大了没法好好照顾孩子。但多次与妻子沟通,妻子都表示过两年再生孩子,忍无可忍的刘松无奈提出离婚。

  唐丽丽尽管不太愿意,但是在要孩子和身材之间,她选择了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处理上,唐丽丽对刘松的诸多作品的版权报酬提出分割要求。刘松表示,自己婚后作品的现有报酬可以分,自己婚前作品的报酬妻子无权分割。

  对此,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关欣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刘松的作品在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之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收益即为明确,如果婚前的作品在婚前签订了出版合同,则不管报酬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的,都是刘松个人财产;若是婚后签订的出版合同,则不管作品是婚前还是婚后创作,报酬都应为夫妻共有;即使有的报酬是在离婚后才取得,仍为共同财产,其妻有权要求分割。(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见习记者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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