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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5日07:21  南海网

  为切实保护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人民法院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三、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应报告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情况。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了全部债务,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四、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五、申请执行人可以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

  六、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

  七、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八、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十、被执行人未按人民法院公告在指定期间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十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十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十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十四、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在公安、边防、国土、房地产、税务、工商、金融、招投标管理等部门构建的征信系统记录措施。

  十五、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

  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垫付有关费用。

  十六、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接受人民法院询问,人民法院对其进行拘传。

  十七、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四)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五)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六)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者抗拒执行的;

  (八)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九)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者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十)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十八、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逃避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规定,按照《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追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

  十九、公民、法人和组织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期间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人民法院有权委托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中介机构调查被执行人下落、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调查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委托中介机构调查的,垫付有关费用。

  二十、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取消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取消限制出境、取消征信系统记录。在媒体上正面报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鼓励债务人依法全面及时履行债务。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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