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韩景玮通讯员周小涛
本报讯 利用电业局收费员的身份,挪用100多万元电费赌博和借贷。12月13日,记者从许昌县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时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经查明,2005年11月至2007年3月,时某任许昌市某电业局供电所收费员期间,将自己经手的电费款130多万元,用于赌博和借贷给他人使用。案发后,时某归还挪用电费款50多万元。
法院认为,时某利用收取电费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用于赌博和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线索提供刘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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