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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轻罪和解”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5日07:58  法制日报

  宣城检察机关诉前和解制度调查

  本报记者 李光明

  “是我先行动手,用‘火熥’(当地农户家用于冬季烘手的一种竹制炉具)掼向丁田法不中后摔倒在地时,才被丁田法踢了一脚,致我轻伤的。我请求检察机关不要追究丁田法的刑事责任。”受害人丁志远向安徽省绩溪县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态度认真诚恳。此前,绩溪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系叔伯兄弟关系,都有和解意愿,只因碍于面子,故而僵持,互不让步,案件便到了检察院。

  对此,绩溪县检察院决定启动刑事和解程序。通过检察机关做的大量思想开导工作,近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协议,得到了受害人丁志远谅解,并书面申请要求检察机关不追究丁田法的刑事责任。承办人遂提出相对不诉处理意见,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丁田法作相对不起诉。

  6.7%的刑案用了和解

  从去年至今,绩溪检察院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原则,大力开展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运用刑事和解办理的刑事案件占到受理刑事案件总数的6.7%。绩溪县检察院检察长汪祥林说,丁田法这起案件的处理,规范完整地适用了刑事和解介入程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检察机关对丁田法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回访,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决定均无异议,在伤害赔偿方面也都表示满意,当地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处理方式表示认可和赞赏。

  “这说明通过诉讼和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汪祥林说,首先是使破裂的社会关系迅速修复,亲戚关系、邻里关系得到维护。其次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价值。实践中一些伤害案件提起公诉后,犯罪嫌疑人因受惩罚而怨恨对方,不愿支付赔偿,使被害人遭受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通过刑事和解,一方面通过相对不诉强化了犯罪嫌疑人对法律的尊重与认同,另一方面通过合理到位的补偿以及对犯罪嫌疑人适当的惩罚,使被害人的报复欲望与正义诉求通过公正程序得到满足,最大限度使双方达成利益的平衡点,体现了法律公平、公正的价值意义。而且,相对不诉也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改造。

  适用范围限定3类案件

  基于这样的认同,安徽省宣城市从去年开始在全市检察机关推行诉前和解制度,设置一套科学、严谨、具有可操作性的刑事和解程序。当前司法实务界执行刑事和解案件范围仅限于“轻微刑事案件”这一失之宽泛的政策指导标准,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掌握,往往造成承办人在案件审查中无据可依,常常为了省事将很多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结案的案件一诉了事,或对一些不宜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提出通过刑事和解方式结案的不恰当意见。为了实现刑事和解的公开、公平、公正,宣城市检察机关明确了具体的适用刑事和解案件范围: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

  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检察长卞东胜说,这个范围的确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有利于将刑事和解政策落到实处,“这便有了刑事和解政策的基本定义‘轻罪和解’”。

  为了确保以刑事和解方式结案的案件的公正性,宣城市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摸索制定出完善的刑事和解办案流程,包括:刑事和解协议审查程序;刑事和解介入程序;刑事和解案件最终处理程序等。

  和解协议内容的审查包括: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犯罪嫌疑人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过,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给予谅解,要求或者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双方自愿达成,没有欺骗或胁迫行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就赔偿、补偿等事项协商一致,并且已经按照刑事和解协议书或刑事和解调解书实际履行或提供有效履行担保。

  刑事和解介入程序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具有和解意向,请求检察机关主持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刑事和解案件处理程序则是经审查认为已达成的刑事和解合法、真实、有效,并履行到位的,可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达成和解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四项原则避免“权力和解”

  “公诉环节适用刑事和解并作出不起诉或向法院移交和解材料,提出从轻、减轻或适用缓刑的处罚意见,均以确定被告人有罪为前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惟一客观合法标准。因刑事和解涉及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理,对这一标准的从严掌握既是对事实和法律负责,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尊重,要防止滥用和解结案引起纷争和错案。”宣城市检察院检察长胡胜友说,刑事和解的最大价值在于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具体案件处理中一方面表现为最大限度帮助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促使其尽快以健康的心态回归社会;另一方面表现为突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位置,帮助被害人获得物质和精神上的补偿,原谅犯罪嫌疑人,从而修复双方关系,恢复和谐正常的人际社会关系。为了确保刑事和解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防止发生因刑事和解而产生的矛盾纠纷、缠诉上访事件,避免刑事和解的结果给检察机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适用刑事和解方式结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还设定了被动、有限介入原则、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及时清结原则4项原则,尽可能地弱化检察机关在诉前和解上的权力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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