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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王”侵权当被告

  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市面上出现了“加加红”和“加加王”酱油,但却与正宗的“加加”酱油并无瓜葛,为此,“加加”酱油生产商加加集团(长沙)有限公司以侵权为由将这两种酱油的销售商、生产商以及某村委会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已经调解结案,被告赔偿加加集团5万元并承诺立即召回、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加加集团(长沙)有限公司诉称,江西省鹰潭市某酱醋厂自2006年10月以来销售名为“加加红”、“加加王”的酱油,且在其瓶装酱油的包装上突出使用“加加”文字,使广大消费者误以为“加加红”、“加加王”酱油就是“加加”酱油,导致“加加”酱油的销量锐减,此行为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鉴于某村委会承诺酱醋厂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其承担,加加集团(长沙)有限公司将某酱醋厂、某村委会以及“加加红”和“加加王”酱油在株洲的销售商均告上法庭。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鹰潭市某酱醋厂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召回、销毁库存侵权商品;鹰潭市某酱醋厂和某村委会自愿赔偿加加集团(长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诺如再侵权则赔偿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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