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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公款为民创收不为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5日08:50  兰州晨报

  榆中县一村官被控涉嫌三罪 法院认定挪用公款和受贿两罪判其缓期

  本报讯(记者郭玉红)当社长近10年的榆中县和平镇和平村太平沟社原社长陈昌忠,为给村民创收,将81万元征地款高息出借于他人的行为,未被法院认定为犯罪,但他收了1万元好处费却构成受贿罪。同时他自己要办酿造厂,挪用3.8万元的行为则触犯了挪用公款罪。日前,榆中县法院对陈昌忠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给陈昌忠“行贿”1万元的王忠禹被判无罪。据悉,榆中县检察院已对王忠禹判决提起抗诉。

  社长为村民创收

  将81万元征地款高息借出

  2006年6月,辽宁人王忠禹在太平沟社开办了一家塑胶制品公司。因资金短缺,王忠禹与社长陈昌忠积极联络感情,最终陈社长同意按照8%的利息将征地款借给他。签订借款合同后,王先后4次从该社借走了81万元。见王忠禹能按时足额偿还利息,陈还将本社的土地租金及王交来的借款利息共6.8万元也一并借给了王。为了答谢陈社长的友情相助,王还安排司机将装有1万元现金的红包送给陈社长。2007年11月、次年3月,在该社召开村民大会时,陈昌忠两次在会上讨论借钱一事,大部分代表都同意继续借款。这笔借款的利息还曾一度提高到12%。

  村民举报

  社长、借款人齐被公诉

  2008年5月,有村民向榆中县检察院举报陈昌忠的腐败行为,检察院在对上述事实予以查证时,发现陈还曾于2004年5月,与和平村村主任徐某(已判刑)合谋,挪用征地款3.8万元用于个人筹办酿造厂。检察院遂于今年7月以其涉嫌犯挪用公款、挪用资金、受贿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检察院还对王忠禹涉嫌犯行贿罪提起公诉。

  为村民创收

  “高息出借”公款不为罪

  2008年7月,榆中法院对陈案审理认为,陈昌忠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3.8万元土地补偿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陈为他人谋利收受1万元现金的行为还构成受贿罪。但陈昌忠个人决定将81万元公款出借的行为是为了取得较高利息给社里谋取利益,且该行为事后也得到村民大会的追认。据此,法院认为“陈挪用81万元公款”不构成犯罪。同时,陈昌忠的身份系国家工作人员,故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犯罪要件,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案发后陈昌忠积极退赃,最终,榆中县法院对其从轻判处缓刑。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行贿1万元

  不获罪检察院抗诉

  2008年11月,该院对王忠禹行贿案审理认为,其是在不知土地补偿款相关财务制度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借得土地补偿款用于公司经营。而陈昌忠向其借款的行为经法院判决确认不构成犯罪。故王忠禹个人给陈昌忠1万元的行为,属于对陈提供帮忙的感谢,主观上并未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最终,法院判决王忠禹不构成行贿罪。宣判后,榆中县检察院向榆中县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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