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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未清除路障赔1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6日04:02  扬子晚报

  高速公路上的障碍物造成车祸,高速公路管理方要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0年前,南京雨花台法院温振秀法官作出了现在看来具有典范意义的判决,完成了全国高速公路管理过失赔偿第一案。

  一卷防雨布 造成一死三伤

  1997年11月20日,南京江宁县(现为江宁区)东山镇副业公司驾驶员孙家福驾驶桑塔纳轿车,搭载四人,沿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途中,因前方路中央有一堆东西急打方向避让,结果撞上护栏,司机无恙,4乘员一死三伤。经交警勘察,路中央那堆东西是一卷防雨布,该事故为意外事故,孙家福无违章行为,副业公司为处理事故支出231129元。

  事发后,高速公路管理处向副业公司索赔4000元的护栏损失费。副业公司交钱后不服气,于1998年10月以高速公路管理处收车辆通行费后未履行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导致自己遭受巨额财产损失为由,向南京雨花台区法院起诉,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损失231129元。

  没有先例 法官查遍法典

  办案的温法官告诉记者,刚一接到案子,感觉这是起侵害案。按照《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过错人是那个丢弃防雨布的人,但想找到他几乎不可能。而高速公路管理处认为,他们规定一天要对路面巡查7次,已经尽了管理的义务,所以没有责任。温法官调看了巡查记录,但发现并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是按规章在做路面巡查。

  但高速公路管理处到底违反了哪一条法律呢?温法官查遍了手头所有的案例,也没有找到一件类似的。温法官推断:汽车上了高速公路,向高速公路管理处交纳了通行费,这时双方就形成了合同关系,高管处有收费的权利,同时也就有了管理的义务。这在现在看来是理所当然的事,但在10年前确实史无前例的。慎重起见,温法官请教了当时的省法管委主任刘克希。刘主任是资深的法律专家,他认真研究了案情,肯定了温法官的判断。

  一锤定音 高速管理方应担责

  不久,雨花台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致副业公司的车辆在正常行驶中发生事故的路障,本应由高速公路管理处及时发现并清除。高速公路管理处却因疏于巡查而未能发现并清除该路障,是未履行其应尽职责与合同义务,应当对这次事故给副业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副业公司损失费142658元;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高速公路管理处负担。

  高速公路管理处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据此,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该案是判令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判决,其处理获得最高法院的认同,被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1期上。温法官告诉记者,这个案子提示了,受行政单位委托行使行政管理处罚权的事业单位,既要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也要重新审视自己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主体地位。此案判决后,雨花台法院接到了全国各地法院的咨询。比如成都的高速公路石头案,重庆的高速公路损害赔偿案等等案子,其判决都是参考此案的判决,圆满地得到了解决。此后,此案一直是全国高速公路管理过失赔偿案的经典案例。

  记者问温法官,随着燃油税的出台,很多公路将不收费了,没有收费部门,会不会回到以前出了事没人负责的局面呢?温法官说,不会。车辆虽然不交过路费了,但实际上已经通过购买燃油的方式交了费。至于谁收了这笔费用那是管理部门的事。司机一上路,就意味着和管理部门订立了合同,管理部门就有保障他们安全行驶的义务。 通讯员 中法宣 记者 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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