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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盗窃不是信用卡诈骗”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6日04:07  大洋网-广州日报

  “佛山许霆”案之新闻追踪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 实习生王珍)是检察院指控的“信用卡诈骗罪”,还是法院一审判决的“盗窃罪”?昨天上午,“佛山许霆”案在佛山中院二审开庭,围绕着阿辉“该当何罪”,禅城区检察院当庭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不过对于阿辉的刑期,检方并没有提出异议。阿辉则认为一审认定的盗窃罪名正确,并声称有500元赃款捐给了灾区,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此案件将择日宣判。

  检方:其行为已侵犯国家金融秩序

  昨天早上9时30分,案件的二审在佛山中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禅城区检察院指派两名检察官出庭作指控。

  检方当庭提出的抗诉意见称,阿辉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在ATM机上实施了取款操作,使用了他人的信用卡。持卡人遗留信用卡在ATM机中时,虽然已输入密码,但尚未进行取款操作,款项仍处于银行保管之中,而阿辉正是通过“取款-输入金额-确认”等一系列操作,才最终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使用了他人的信用卡。

  此外,阿辉未得到持卡人合法授权而使用他人信用卡,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信用卡作为一种电子支付手段,要求使用者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其中包括身份的真实性。这种真实性表现为真实的持卡人和持卡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案中,阿辉并未得到持卡人的合法授权,利用他人遗留在ATM机上的信用卡,冒充持卡人向ATM机发出指令,具有明显的欺诈性,本质上符合诈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方式,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其行为不仅侵犯了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最后,一审判决认为阿辉犯盗窃罪,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相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阿辉:赃款中有500元捐予灾区 请求从轻处罚

  昨天的庭审中,阿辉选择了自辩,并未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身穿囚服的阿辉脸上略显失落情,他表示对一审判决并无异议,只是卡主的求情信内容没有列入判决书中,希望中院可以考虑到这一情节。不过,对于检方的指控,阿辉就当庭提出了异议。他认为一审法院定性为盗窃罪更为准确。

  阿辉认为,既然信用卡已插入银行且已输入密码,自己只要输入取款金额就能将钱取出来,所以按照一般人的思维,自己犯的也应是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因尚读大专一年级,且赃款中还有500元捐给了四川灾区,他向法庭请求从轻处罚。

  为何阿辉认同一审的判决?有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信用卡诈骗罪涉及到金融机构,相比起来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以阿辉认为自己犯的是看起来较轻的盗窃罪,是可以理解的。而且,如果按照一审判决所判的三个月拘役的刑期,算上阿辉被羁押的时间,到明天阿辉便将刑满释放,因此阿辉也非常愿意按一审法院所判定的刑期去执行。

  由于双方都没有新的证据提交,对犯罪的事实也没有过多的争议,审庭仅仅维持了十多分钟,法官便宣布休庭。阿辉的父母昨天也来到了现场旁听,阿辉的母亲情绪一直都非常激动,在法官宣布休庭后更是失声痛哭,在阿辉父亲的搀扶下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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