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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网络会员 盗取钱款11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6日04:43  东方早报

  

注册网络会员盗取钱款11万
核心提示:采用网上盗取他人银行卡号、付费通用户名、密码等方法,窃取他人信用卡及银行账户资金11万余元。近日,市二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对被告人李勇哲处以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的判决。
注册网络会员盗取钱款11万

  犯罪手法

  ●第一步:分别在淘宝网、付费通等网站注册成为会员。

  ●第二步:通过网上购物、聊天等方式、或利用灰鸽子木马程序获取他人电脑记录信息,窃取信用卡卡号、密码。

  ●第三步:登录网上交易平台以转账方式盗取被害人信用卡内资金。

  采用网上盗取他人银行卡号、付费通用户名、密码等方法,窃取他人信用卡及银行账户资金11万余元。近日,市二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对被告人李勇哲处以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的判决。

  盗用信息窃取钱款

  2006年6月,无业人员李勇哲以“张林”名义在老家申领建设银行信用卡一张。同年8月,李勇哲以“柳月花红”作为会员名在“淘宝网”注册。2007年1月,李勇哲又在付费通网站注册成为用户。期间,李勇哲通过在淘宝网等网站上购物、聊天等方式套取被害人的银行信用卡号;或通过灰鸽子木马程序获取他人的电脑键盘记录信息,窃取被害人银行信用卡卡号、密码。

  2007年1月,李勇哲利用窃取的董某、王某、巨某、张某等人在付费通网站上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交易平台以转账方式先后盗取上述被害人信用卡内资金共计11万余元。这些资金或被直接转入李勇哲银行账户,或先转入网友账户经提现分成后再转汇给李,另有部分则被李用于为他人折价进行手机充值。

  今年7月30日,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勇哲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扣押赃款及犯罪所用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对信用卡予以没收。

  要求鉴定笔迹被驳回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勇哲提出上诉,否认犯罪事实并要求对“张林”申领建设银行信用卡相关资料中的笔迹重新鉴定。辩护人则认为李勇哲所使用的电脑端口是开放的,不能排除他人通过电脑开放端口控制其电脑进行犯罪的可能。此外,一审仅凭李勇哲电脑中查出“灰鸽子”木马软件认定其通过网络获取被害人电脑信息盗取被害人钱款,证据不足。

  市二中院经审理,结合公安部门及相关司法鉴定部门的两次鉴定结论,驳回上诉人李勇哲要求重新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根据李到案后的供述以及被害人及其他涉案人员证言,认定李的犯罪事实。此外,经过对李勇哲所用电脑鉴定证实,该电脑没有感染病毒以及被从外部安装“灰鸽子”等恶意软件的痕迹。市二中院据此认为,上诉人李勇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网上盗取他人银行卡号、付费通用户名、密码等方法,窃取他人钱款11万余元,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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