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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局解答六项政策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6日05:10  舜网-济南日报

  一、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济南市科学技术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国税局、济南市地税局联合印发的《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济科发〔2008〕40号)有关规定,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以下称市认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更名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后,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在规定申请时间内向省认定办公室行文报送核实后的申请企业名单。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受理。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申请企业应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省认定办公室。

  3、提交材料。在规定申请时间内,企业将申报材料电子版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省认定办公室,并将书面材料经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至市认定办公室,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在规定申请时间内向省认定办公室行文报送初审后的申请企业名单及书面材料。

  (二)申请时间

  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络开通时间,企业网上申请及书面材料报送时间规定如下:2008年申报时间为10月15日-25日;自2009年起为每季度申报一次,时间为2月10日-20日、4月1日-10日、7月1日-10日、10月10日-20日。

  (三)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l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统一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由企业主管税务部门按照《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税务部门每年对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企业既有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也有非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应分别核算其收入,且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应按产品类别分别设置明细账。企业在销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中列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名称。主管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未按要求核算、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资格的,应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行文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销货方给企业的部分现金返利可以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某公司在山东省成立了一家二级分支机构,同时又在二级分支机构的下面成立了7家三级分支机构。三级分支机构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缴纳所得税时,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汇总缴纳手续?

  答:不需要办理,直接汇总申报即可。

  四、新注册的贸易公司,已将海关、质检、工商方面的手续办理完毕,需在国税局办理什么手续?

  答:请将准备齐全的认定资料交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然后持出口退(免)税认定表到市行政审批大厅税务局窗口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

  五、企业采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定额方式,每季度核定400元,一年为1600元,对超过核定税额的部分,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

  答: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

  六、纳税人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答:对红字普通发票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作了规定。在此基础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规定:

  (一)凡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能取回原发票的,如果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可将收回的发票联粘附在存根联后面依次注明“作废”;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不得开具红字发票;如果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帐联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将收回的发票联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

  (二)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无法取回原发票,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销货方必须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即由购买方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申请,购进货物的发票联、记帐凭证、入库凭证、运输凭证,购进货物合同及协议书),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山东省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普通发票专用)”(省内),或由购买方提交进货退出或折让的有关书面材料并附有关资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出具意见并盖章后(省外),才能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合法依据。 (本报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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