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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就业困难人员企业享政府补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6日05:14  新晚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赵振宇)“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将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黑龙江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促进企业多招用这样的人员。

  按规定,除鼓励企业招用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外,意见还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含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非列入编制的工勤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在相应期间内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补贴,以及岗位补贴,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0.5%。

  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给予其实际缴费额60%的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将给予其实际缴费额30%的养老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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