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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无过错事故最多赔偿10%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6日07:09  大众网-大众日报

  □张子扬滕世雷 报道

  本报济南 12月15日讯 今天,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将于明年3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说明。我省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机动车无过错,将承担不超过10% 的赔偿责任。

  《办法》细化了事故赔偿责任。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若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 行人有过错且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承担不超过 10% 赔偿责任。如非机动车、行人有负全部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机动车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分别为 30% — 40% 、 60% —70% 、 80% — 90% 。但若事故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则机动车一方免责。

  《办法》还规定,对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和其他能源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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