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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存量房 请走“安全通道”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6日09:07  贵州都市报

  为确保市民交易资金安全,贵阳市出台新规——

  买卖存量房 请走“安全通道”

  由指定公司对资金进行存储和划转

  金黔在线讯 昨日,记者从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为规范贵阳市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该局和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制定《贵阳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已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二手房也属存量房。据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中指定贵阳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为贵阳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交易保证机构,实施南明区、云岩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工作。交易保证机构将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监管结算资金不提取现金,不计算利息。

  买卖当事人将通过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同时与交易保证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买卖当事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应提交载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情况的《房屋交易登记申请表》。转移登记办理完毕后,卖房人应凭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权属转移的相关证明资料到交易保证机构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买方需要申请贷款的,在存量房买卖合同及监管协议签订后,可将贷款申请材料交贷款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划入房地产经纪机构账户或卖方个人账户;买方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后,卖方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到交易保证机构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开户行根据交易保证机构出具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通知书,将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给卖方,监管协议解除。

  另外,《规定》中指出,买卖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可约定交易结算资金的支付方式。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不得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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