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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前夜 绑匪中有人“告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6日09:21  贵州都市报

  5人团伙密谋绑架幼童勒索100万元——

  绑架前夜 绑匪中有人“告密”

  受害人立即报警,三名主要成员被抓获

  金黔在线讯 一男子欠债高达20万,便想通过绑架勒索钱财来还债,于是找了几个同伙,谁知同伙中有人向当事人“告密”想得点好处费,当事人立即报警,三名主要案犯落网。

  2007年12月以来,被告人徐小松(29岁,贵阳市人)因欠债高达20多万元,便想通过绑架勒索钱财来还债。徐小松从被告陆祥(23岁,六枝特区人)处了解到常某家庭富有,其子在一幼儿园上学,便与陆祥、杨某(另案处理)预谋绑架常某之子,勒索赎金100万元。

  在此期间,徐小松又将蒲某(另案处理)拉入伙,陆祥将被告人李超华(23岁,贵阳市人)拉入。几人开始商议,对实施绑架进行分工:由徐小松提供实施绑架活动所需资金,陆祥、李超华与蒲某、杨某四人负责跟踪、踩点、购买作案工具并具体实施绑架行为。

  之后,陆祥等四人利用徐小松提供的资金租房、租车,购买用于作案的黑色尼龙袋、绳子、封口胶、口罩等,并多次踩点。

  今年3月11日上午,陆祥和李超华再次窜至常某居住的小区进行了踩点,藏匿作案工具,为次日实施绑架做准备。谁知几人中有人动了小脑筋,悄悄向常某发了条短消息,称如果给他10万元钱,他就可以告诉常某绑架的时间地点,避免常某的儿子遭绑架。常某遂向警方报警。随后,陆祥、李超华、徐小松被抓获。

  贵阳市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徐小松、李超华、陆祥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预谋使用暴力手段绑架常某之子为人质,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属于犯罪行为状态中的犯罪预备。终审判决徐小松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李超华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陆祥犯绑架罪,判有期徒刑5年,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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