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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中院审结一起贩卖海洛因案 马某贩卖毒品换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6日11:14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近期,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海洛因案,维持了原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

  今年5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马淑萍在格尔木市昆仑公园西门附近欲向吕跃卫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收缴毒品两小包,经鉴定为海洛因,重量1.07克。经查,被告人马淑萍自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26日间,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

  经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淑萍无视国法,为牟利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马淑萍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淑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后马淑萍以生活困难所迫,代人贩卖毒品一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为其犯罪,处罚过重等理由上诉到海西中院。

  海西州中院经调查取证认为,上诉人马淑萍自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26日间多次贩卖海洛因,向多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马淑萍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已经对上诉人酌情作出了从轻处罚,上诉人马淑萍的上诉理由并非法定减轻情节,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经海西中院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作者:雷竣杰 鱼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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