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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不到位最高罚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6日12:21  新闻晚报

  □晚报记者 王建慧

  市政府制订的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公布,即日起开始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fzb01@shanghai.gov.cn),截止日期为2009年1月6日。

  ■驾驶培训不低于5000公里

  该《管理办法》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有关场所和部位设置安全标志、提示语、安全监控系统、应急设施和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和检测;发现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实际运营需求或者影响运营安全的,应当及时改扩建或者整改。否则,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管理办法》要求应当进行不低于5000公里驾驶里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调度员、行车值班员应当进行不低于300小时操作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地铁内禁用滑板、溜冰鞋

  该《管理办法》对乘客的规定较为详细,其中有:禁止乘客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包括拦截列车、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区域、损害或者损坏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和无包装易碎、尖锐物品进站、乘车、强行上下列车、擅自动用紧急拉手、停车按钮、应急通话、消防器材等安全装置、移动安全标志;在车站、通道和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器材。

  乘客及相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由运营单位按照《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突发事件未公告可罚1万元

  发生重大影响运营安全情况且运营单位采取其他措施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部分区段或者全线运营,并立即向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告。

  发生轨道交通大事故、运营晚点15-30分钟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并续报处理情况;恢复运营后将总体情况书面报告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运营30分钟以上晚点、部分区段或者全线停运、其他较大社会影响情形的,运营单位除应当按规定报告信息外,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报送情况处理报告。

  该《管理办法》按规定,未按要求告知乘客、向社会公告、采取限流措施、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制订专项应急预案或者未按要求报备、报告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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