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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松辽原二股东遭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6日12:21  新闻晚报

  □王璐

  晚报讯 据上交所网站消息,针对ST松辽原第二大股东上海中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转让公司无限售股占该公司总股本10%的行为,上交所近日对中润实业进行了纪律处分。

  2008年11月17日,ST松辽第二大股东中润实业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平台向戴纪明、张萍、傅敏芬、李娜等5名自然人分别出售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53万股、518万股、292万股、237万股及242.56万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4.25%、2.31%、1.30%、1.06%、1.08%。合计出售2242.56万股,占ST松辽总股本的10%。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股东持股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法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而中润实业在减持ST松辽过程中,明显违反上述法律法规中关于“5%”的门限规定。为此,上交所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中润实业采取了包括限制其证券账户一个月交易等处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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