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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赔少”,只因是二手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6日15:0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12月15日讯(记者 张良)今天,市民王先生的一起二手车保险理赔案引发纠纷,新车和二手车理赔竟然不一样。记者调查发现,多家保险公司普遍存在这一问题。有关专家认为,这是保险推销人员监管缺失的“恶果”。

  今天上午,市民王先生发生追尾事故,对方和他一样是同款同型号的帕萨特。保险公司人员现场勘定后,他的车被拖到修理厂定损,他偶然看到事故另一方车辆的定损单,定损居然高出他的车一倍多。维修人员说,王先生的车是二手的,购价只有6万元,当然定损不一样,这是保险公司协议定点维修的要求。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也表示,二手车评估和保费有标准,代理人员应该事先说明该车属于二级维护(维修为主处理),而不像新车属于一级维护(换件为主处理)或者4S店维护。

  据消协人员调查,保险公司在接受王先生的车辆投保时,按车辆的实际价值14万元收取了保费。2006年8月,经熟人介绍,王先生花6万元购买了这辆帕萨特二手车。2008年1月27日,他将该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合计3641元。其中,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为16万元(新车价格)。王先生认为,他既然按照新车价款交纳了保险费,理应获得同样标准的理赔。

  消协人员调查认为,这是保险代理人员推销“保高不保低”造成的,刻意隐瞒了相关保险利益的关键环节。在消协人员调解下,该车按照新车标准进行了重新定损,并换件维修。

  市保监会有关专家认为,保险金额是双方对车辆实际价值的合意表现,应作为计算赔款数额的计算依据。保险理赔纠纷多,主要是因为推销保险的人员为了个人的利益,错误地引导客户投保,使客户和公司造成了损失和误解。市民投保时要找规模大、声誉好、正规的保险公司,不要轻信推销人员的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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