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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车辆肇事车主、保险公司不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6日15:00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李媛)张女士的轿车与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肇事者吴某被认定全责,但事后便联系不上。张女士将吴某以及肇事车辆的“车主”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没想到肇事车竟是辆“套牌车”。记者昨日获悉,西城法院判决肇事者吴某赔偿张女士损失,但被诉的“车主”王先生和保险公司因被“套牌”不承担责任。

  吴某和王先生都没有到庭答辩,但保险公司道出了另一番事实:虽然王先生的车和肇事车辆牌号相同,但王先生登记的是一辆广州标致轿车,而不是吴某驾驶的本田轿车,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被交通队认定全责的吴某应该赔偿张女士经济损失。王先生所有的同肇事车辆车牌号相同的轿车为标致轿车,因此不能排除吴某驾驶的车辆是套牌车。因此王先生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没有义务赔付。最终法院判决吴某赔偿张女士3890元。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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