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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坚持不准飞行员辞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6日15:0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蕾)因辞职请求遭单位拒绝,飞行员郭文杰将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告上仲裁机构。此后,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校验中心为郭文杰办理辞职手续,同时裁决郭文杰支付单位培训费人民币25218元和美元34795.8元。因不服该裁决,郭文杰和校验中心双双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报此前曾对此进行报道)今天上午,该两起案件在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庭上,飞行校验中心仍坚持不同意郭文杰的辞职请求,同时提出88万余人民币和24万余美元的高额索赔。

  据悉,1996年9月郭文杰从通用航空公司太原飞行大队调入中国民航飞行校验中心工作。他辞职的理由主要有三,一是在其做飞行员的12年间,校验中心从未与他签订过劳动合同;二是校验中心未按照法律及民航总局的规定保障他的健康疗养及休假的权利;三是校验中心严重违背民航总局对飞行时间限制的规定。上午在法庭上,郭文杰代理人向法院明确诉讼请求为,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三项即支付校验中心培训费用的内容,继续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另要求单位给付加班费41万余元、疗养费23万元和经济补偿金20余万元。

  针对郭文杰的起诉,飞行校验中心表示,单位从未限制过任何工作人员的疗养和休假,反而是持鼓励态度,但郭文杰从未提出过这方面申请。此外单位从来没有欠付郭文杰的加班费。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飞行校验中心的代理人称,其单位是国有事业单位,郭文杰与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人事聘用关系,因此不存在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单位一直没有与郭文杰签订聘用合同的原因在于郭文杰本人不签署,因为他已经打算辞职了。”

  法庭上,飞行校验中心再次表示不同意郭文杰辞职。“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我方认为郭文杰辞职是必须要经过批准的。”飞行校验中心表示,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第7条,下列人员辞职必须要经过批准,其中包括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而郭文杰从事的就是特殊行业和工种。“民航飞行校验中心的特殊性在于是给全国民航系统飞行的航线和机场进行校验。不是一般的商业行为,是履行国家职能的一个行为。他要保证全国飞机的飞行安全。此外,目前在国内除了我单位有这个职能以外,任何单位都没有权利也不可能做校验的工作。基于这两点原因,我方认为郭文杰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该代理人表示,单位之所以不批准郭文杰辞职,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单位现在非常缺人,郭文杰不具备辞职的条件。“我们培养一个飞行员至少要3到5年,郭文杰辞职致使人员紧缺,会影响国内民航系统的安全。”

  上午,飞行校验中心提出反诉请求,除坚持不同意办理郭文杰调离手续外,还提出高额索赔,要求郭文杰赔偿包括改装费、复训费、初始培训费在内的88万余元人民币以及24万余美元。对此,郭文杰的代理人张起淮表示,不管是聘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校验中心都从未与郭文杰签订过。此外,改装费、复训费、初始费的主张请求也没有理由。郭文杰已经为其培养了16名飞行教员和机长,这些费用是校验中心应当支付的。至记者发稿时双方正在进行质证。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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