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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开车撞死儿子 索不索赔是个难题(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7日02:05  红网

  

父亲开车撞死儿子索不索赔是个难题(图)

  (12月15日中午,汨罗市沙溪镇关山村,周爹在自家门口守着中巴车晒太阳。去年11月14日,儿子驾驶的中巴车突然后退,将在屋门口玩耍的孙子压死,让全家人陷入悲痛中。图/记者赵尚渝)

  红网12月17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贺银河 吴可)自己驾驶的客车出事,撞死了幼小的儿子,这对李林(化名)来说,打击和伤痛不言而喻。

  去年11月14日,李林在自家门口停车检查自家客车车况时,客车突然后退,李林在车上踩刹车未果,客车最后将李林一岁多的儿子撞死。

  事发后,出于“失去孙子不想再失去儿子”的复杂心态,李家没有第一时间向交警报案,也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目前,李林也依然在从事着客运运输业务。但争议也随之而起:李林该不该负法律责任?应该怎么来负?公安机关是否是否应当主动介入调查?

  事件:客车突然后退撞死幼儿

  事情过去一年多了,但这件事给李林一家造成的伤害仍未消除。李林的母亲提起孙儿之死,仍然神情激动。

  李林家住岳阳汨罗市沙溪镇,其家买了一台中巴客车做营运。李林和其父亲对记者介绍:去年11月14日下午,李林将自家的客车停在家门口检查车况,李林在车上,拉了手刹,其一个亲戚同时在车外对车况进行检查。约半个小时后,突然,客车往后倒退,最后撞上了李林家房子的大铁门。客车在后退过程中,李林一岁多的儿子从家里走出来,客车撞倒了他,后轮碾上了其幼小的身体。幼儿最终身亡。

  “李林怎么没有踩住刹车呀?”前日中午,旁人问李林的父亲。“慌张,没有踩住。”李林的父亲说。

  家人:失去孙子,不想再失去儿子

  “孙儿去了,我可不想让儿子进牢房。”李林的父亲说。

  李家人矛盾和复杂的心情,可以从李家目前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看出,虽然事情发生已经一年多了。

  事发后,李家人当时拨打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服务热线,因为他们在该保险公司购买了有关保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到李家进行了查看。

  前日中午,李林的父亲介绍,根据他打听到的情况,如果找保险公司索赔,那先要交警对事故进行认定,而他基于以下的考虑最终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一、如果交警对事故进行认定,那李林就有被刑事拘留的极大可能,毕竟出了人命,而他不想儿子进牢房;二、交警对事故进行认定后,即使李林没有被刑事拘留,根据有关法规,李林的驾驶证也会被吊销三年,“三年可以赚好多钱的”。

  “不是交警部门愿不愿意开事故认定责任书的问题,也不是保险公司愿不愿意理赔的问题,是我们自己不想搞了。”李林的父亲说。

   交警:第一现场被破坏无法立案

  根据李家人和交警部门的说法,李家人在事发后并没有在第一现场直接向交警报案,后来,李林家的一个亲戚去交警部门反映了相关情况。

  “这个事情没有立案。”昨日下午,在汨罗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教导员胡世瑜介绍,事故发生后,李林一家没有在事故第一现场通知交警,交警部门在当晚知道后,第一现场已经被破坏,按照有关规定,李林应当在10日内向交警部门举证,但李林作为当事人一直没有到交警部门来,只是李林的父亲来过交警队,交警部门也就无法立案。该事故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交通肇事或是其他,无法定性。

  胡世瑜介绍,事发后,有关法医开棺进行了验尸,但由于李林家没有缴纳有关鉴定费用,有关部门也就没有出具法医鉴定书。

   保险公司:会依法公正处理

  “对于任何理赔事件,我们都会依照有关保险法规公正处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吴忠文介绍,根据有关规定,任何商业险和交强险都是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而言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在保险之内,而一件事故到底是非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道路交通事故,通常情况下是要交警进行认定,因为这样的认定才有公信力。

  “他(指李林)能不能得到赔偿,现在还不好说,但我们非常欢迎他与我们进行交流。”吴忠文说,李林可以打电话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或者来人到保险公司商谈。

  关注焦点

  焦点1:不小心撞死儿子是否要受法律制裁

  律师文东海对此认为,如果李林故意让车突然后退,那他就涉嫌故意杀人罪,但这种情况应该是不太可能发生的。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受害人是施害人的儿子,最有可能发生的应该是下面两种情况:如果李某将车熄火并停在了家门口,但由于其过失忘记拉手刹或有其他过失,使车辆没有完全固定在原位,在一段时间后(如几分钟后)车辆突然往后退并致其儿子死亡,由于车辆已经停了下来,无法以道路交通肇事来认定李林的行为,但客观上,李林的过失行为造成了其儿子死亡的后果,此时,须查清在当时的情况下,李林是否能够预见到其过失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如果能够预见到而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该种后果的发生,则其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如果李林在停车过程中的行为并无不妥,采取的安全措施非常到位,符合一个驾驶员正常状态下的应有行为,但由于其它的正常情况下很难预料的因素导致车辆后退,或虽然有过失,但在那种情况下根本就不可能预见到车辆后退会导致其儿子死亡的后果,则可认定为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李林不应负任何刑事责任。

  焦点2:事发一年多,当事人能否免责?

  文东海认为,尽管事隔一年多,但如果李林的行为是涉嫌故意杀人或是过失致人死亡,都还在刑法的有效追溯时效期限内,如果有人报案或公安机关了解到了有关案件线索,都应该主动介入调查,依法查处。如果李林在公安机关掌握其有关罪行之前,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该被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如果李林仅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可以由司法机关在征求最高法院的意见后,减轻甚至免除李林的刑事责任。

稿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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