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过期”厂长以工厂名义借6万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7日02:36  扬子晚报

  某厂前厂长在离职多年后,竟还以工厂名义出具欠条,企图转嫁6万元债款。近日,南京溧水法院判决这位“过期”厂长为自己欠下的债务买单。

  吴飞原是溧水某厂厂长。2002年6月,该厂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他不再担任厂长一职。按说,从那时候开始,他跟这家工厂就没干系了。可四年过去了,他似乎还没从旧角色中走出来。2006年11月,供货商汪小洋找到他,索要多年前两人业务往来中尚未结清的6万元材料款。吴飞为难地答复说,最近资金周转不灵,一时无力支付。汪小洋琢磨着,对方好歹是厂长,有那么大的工厂在那,钱肯定跑不掉。但他又有点不太放心,于是向吴飞提出出具一张欠条作为凭据。吴飞当场写好欠条,交给汪小洋。汪小洋看到欠条落款不是吴飞本人,而是厂的名称,随口问道:“你以工厂名义写这个条子,没问题吧?”“当然没问题,等过一阵子,你拿欠条去厂里要钱。”吴飞拍着胸脯保证说。

  今年年初,汪小洋去厂里要钱,却被告之,吴飞早就离开工厂,不担任厂长。汪小洋懵了,转身去找吴飞理论。吴飞称,当年他是以工厂名义跟汪小洋做生意的,这笔材料款本来就是工厂欠下的。由于双方均不愿承担债务,前不久,汪小洋只好诉诸法院。

  溧水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吴飞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原告汪小洋催要材料款的情况下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出具欠条时,吴飞借用了工厂名义,但工厂表示不认可这笔债务,他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债务确系工厂所欠,因此,他本人应当清偿这笔债务。据此判决被告吴飞偿付原告汪小洋欠款60000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溧海 陈珊珊

Powered By Google 感动2008,留下你最想说的话!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