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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进市场 须挂牌销售

  本报讯(记者 熊德壮)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从政府职责、追溯制度、市场准入、质量监测等方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作出了规定。

  禁止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等7种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7种行为:

  ●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在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种类的农产品;

  ●使用苯肼等化合物用于活畜引流胆汁等。

  有上述7种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或者隐患的,监督其对生产的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摊位应挂牌出示检验合格证明

  市场准入 《征求意见稿》称,要推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食用农产品种类(名录)、市场类型(名录)和实施时间等,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销售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应当凭农产品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入市场;依法应当检验、检疫的,凭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入市场。

  挂牌销售 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销售农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在摊位(专柜)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如实标明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合格证明,依法实行检疫的,应当具备检疫合格证明。

  禁止销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

  ●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

  ●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配送中心的开办者发现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隐瞒不报并继续允许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提醒:三种方式可提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今年12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登陆四川法制网www.scfz.gov.cn、四川农业网www.scagri. gov.cn、四川畜牧网www.scxmsp.gov.cn;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成都市锦江区督院街30号(邮政编码:610016),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农林城建法规处收,传真:028—86605107;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200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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