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中国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对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60%的零部件征收与整车相同的关税 (28%),而不是中国加入WTO时规定的10%到14%的税率。
2005年11月,欧盟认为中国相关规定使欧洲汽车制造商在华面临汽车零部件进口问题,欧盟委员会表示将把问题提交至WTO。
2006年4月7日,中国常驻WTO代表团孙振宇大使分别致函欧盟、美国驻WTO代表团大使,表示中国接受欧盟、美国对我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政策的磋商请求。
2006年7月1日起,我国将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整车的进口税率由28%降至25%,车身、底盘、中低排量汽油发动机等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税率由13.8%-16.4%降至10%。
2006年9月16日,美欧加联合向WTO申诉,要求对中国零部件关税政策进行调查。
2008年07月18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公布了裁决报告,基本上支持美、欧、加的观点,认为中国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措施违反贸易规则,违反了2001年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随后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