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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7日05:20  舜网-济南日报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槐荫区振兴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居民用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东起纬十二路、西至振兴西街、南起经十路、北至经七路地块拆迁范围内居民用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依法收回。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上述范围内居民用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全部依法注销,请上述范围的居民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送至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槐荫分局,逾期不送者,我局将公告后废止其《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通告。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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