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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是一个大病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7日05:20  大河网-河南商报

  教育部近日发布的《2008年国家教育督导报告》指出,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收入水平依然偏低,“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法律规定尚未真正落实。(12月16日《新京报》)

  其实,“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根本就是一个大病句。如果说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教师待遇低于公务员有着一定的历史原因,那么,现在一些地方的教师待遇仍然低于公务员,其病根主要就在于,《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的这个大病句,客观上“规划”了教师与公务员在待遇上的高下之分、先后之别。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义务教育实行经费保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这实际上要求,国家和各级政府必须像保障公务员待遇那样保障教师的待遇,在享受国家和各级政府提供的保障方面,教师和公务员不能有高下之分、先后之别。合理的做法是,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规定,改为“教师工资纳入公务员工资序列,与公务员工资实行统一保障”;或者进而像法国、德国、日本等教育发达国家一样,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纳入公务员范畴。

  ——潘洪其(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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