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河北省张家口市经侦支队民警通知“失踪”的《网络报》记者关键的朋友,称关键已经被刑事拘留,要求关键家属带钱和药品前往张家口。(详见今日本报B14版)
■杨涛(检察官)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记者确实涉嫌犯罪,有关机关当然可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不过,我们知道,近来发生的“抓记者”事件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也没有某些执法人员声称的“公正执法”那么理直气壮。笔者不吝浅陋,请教张家口警方几个法律问题。
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但是,张家口警方显然在对关键拘留时并没有通知太原警方,以致关键亲友向太原警方报案称关键“失踪”时,太原警方对此一无所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规定:“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从关键12月1日被刑拘到12月15日,何以要等到过了14天,全国媒体都在刊登“寻人启事”时,张家口市警方才打电话来通知。这种不通知嫌疑人家属的行为与黑社会的秘密绑架人质何异?
还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作为一名记者,我相信关键肯定会在被拘留时的第一时间寻求律师的援助,那么,在这14天里,张家口市警方是否告之了其有聘请律师的权利,是否为其转达了相关要求呢?——千万别告诉我这起案件涉及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