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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助推社会和谐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7日08:03  法制日报

  司法机关落实刑事政策———

  本报记者 袁定波 本报见习记者 张亮

  2006年10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首次被写入中共中央文件。

  从那时起,人们深深地感受到司法机关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和谐所作的努力。

  “贯彻这一政策对于更加合理适当地运用国家刑罚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今天在北京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这意味着,中国司法进入了一个“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时代。

  齐奇认为,宽严相济的内涵很丰富,即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要严厉打击,以增强老百姓的安全感。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型犯罪要宽缓处理,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改正的机会。

  “检察机关必须要正确处理好从宽与从严的关系,确保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统一正确实施。”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告诉记者。

  2007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对检察机关在各项检察职能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应当建立健全哪些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性意见。

  徐安表示,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出发,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做到该严则严。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主动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调配合,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快捕快诉,确保稳、准、狠地打击犯罪。

  徐安同时认为,要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从执法办案的实际出发,着重研究依法从宽的措施,对初犯、偶犯、过失犯及其他确有法定从宽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体现政策,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消极因素。

  促进和谐减少对抗

  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慎用逮捕强制措施、探索刑事和解工作机制……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从促进和谐司法出发,积极探索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使各地检察机关掌握“宽严相济”有了具体尺度。

  徐安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一些轻微刑事犯罪分子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据了解,在法院系统,先后有了刑事审判5项制度,即庭前审查制度、判前考察制度、刑事和解从宽制度、判后释法制度、判后回访制度,最大可能挽救刑事犯罪人。社会调查制度、圆桌审判制度也先后被引入到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来。

  “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减少对抗因素,就要重视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齐奇表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对犯罪的态度。司法机关应当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工作的始终,在办案中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的诉求。

  完善机制形成合力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一项长期的政策,是一项社会工程,需要司法机关和全社会共同关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才能取得实效。”徐安说。

  齐奇表示,宽严相济是刑事司法的应有之义,是指导司法工作人员更加自觉地准确执行法律、更好地实现法律目的的基本方针和工作方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涉及到社会、法律乃至文化、意识等诸多层面。”徐安认为,积极探索和完善各项工作机制,构建起检察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体系十分重要。

  徐安建议,检察机关要不断延伸工作“触角”。通过加大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关注和了解,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互间的衔接机制,促使这一政策在刑事诉讼全过程得到贯彻落实。

  本报北京12月1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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