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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罚是消除重特大交通事故居高不下利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7日08:03  法制日报

  □热点聚焦

  刘国航

  据中新社的近日消息称,目前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尚未包括港澳台地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经连续10余年居世界第一。据公安部这几年的统计汇总信息也显示,中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都在10万人以上,这也就意味着,现在因“世界第一害”死亡的数字较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早已成倍增加,且没有回落的迹象。

  有人称这或许因为中国汽车的保有量已较从前大大增加的缘故。事实上,目前中国汽车的保有量只约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百分之三,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百分之十六。这就表明,在控制与削除“世界第一害”的征途中,我们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其中严格执法即严惩严重交通肇事犯罪就是当务之急。

  我国刑法规定了严惩交通肇事罪的有关条款,亦即交通肇事罪是刑法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罪名。但令人忧虑的是,近年来不少人特别是一些肇事机动车司机却不再畏惧交通肇事罪名的惩治威慑力,因为许多地方一般判处此类犯罪的被告人大多为缓刑,理由大都是“肇事人又不是故意撞人,赔点钱就算了”,以致.出现了以调代审、以钱抵刑甚至以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认赔”态度决定量刑幅度的不良倾向。

  显然,这一做法是极其不妥且严重违法的。毕竟,对交通肇事犯罪的认定与处理,是我国刑法所调整的事项,容不得任何人随意摆布与法外说项。尽管一些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虽然不具有“故意撞人”的主观意图,但是他明知自己的行为(诸如醉酒驾车、无照上路、超速行驶和恶意闯过交通信号灯等)将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严重后患,却仍然我行我素,漠视与放任交通恶果的发生与扩大。

  当然,有人对判处交通肇事罪案倾向于判处“缓刑”,主要是认为这类犯罪大多属于过失犯罪,因而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如果当事双方能够在民事赔偿上达成协议,即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予以“变通”即不判实刑或达到刑事和解,以便体现出刑事政策中的“宽严相济”精神。从某种角度上说,在经济赔偿上宽慰受害人及其家属,使他们今后的正常生活不致因为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而受到损害,本身也似乎无可指责。

  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即使是普通的交通肇事犯罪,它首先是一种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犯罪行为,因而就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何况当下中国每年不下1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的血淋淋事实,已经对公共安全的环境与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和侵害了。既然如此,法律对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就不能随意迁就,不能单纯地按照所谓肇事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和解”行事。像一些地方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中,虽然考虑到被告人是过失犯罪并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因素,但却偏偏没有注意到肇事人并不具有判处其缓刑的其他诸多恶劣情节,因而也就谈不上判处缓刑有多少合法性因素。

  事实上,正是按照所谓的“多拿钱就不重判、重判则不保证(受害人)多拿钱”惯例,使得一些本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交通肇事罪案长久陷于“以钱抵刑”的泥坑,最终损害了法律的公平与尊严。很明显,如果一些相对富裕的交通肇事人舍得花钱予以经济赔偿,则将换回的是法定刑罚原则的旁落;至于那些因家境贫寒而无力赔偿的交通肇事人,也许只能选择身陷囹圄面对牢门。无疑,这种所谓的“惯例”是一种对法律公平性的公然冲击与极大损害,并且严重违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现在,仍然还有些人动辄拿受害人的“请求”辩解,称受害人及其家属认为对肇事罪案的被告人处以刑罚并非其本意。先不说这一说法能否成立,即便是个别受害人家属确有此意,也要注意甄别,并给予认真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释。反之,体现大多数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法律就丧失了其公共意志的特性,将削弱了刑法本应具有的惩治与威慑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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