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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标闪闪照眼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7日08:15  城市晚报

  ■吉林日报记者柳椿侯增文张景波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足音,中国共产党人构建的和谐社会蓝图,今天正一步一步呈现在人们面前:

  在广阔的乡村,村民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选举信得过的带头人;村里的各项事务、收支等情况,从村部的公示板上就能一目了然;

  在城市的社区,居民对民生的大事提出想法、反映问题,可以直接拨打市长公开电话,甚至省长公开电话;

  老百姓对政府出台的法规、对干部的提拔任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坐在电脑前,只要轻点鼠标,就可以充分表达……

  30年沧桑巨变,30年春华秋实。

  我们为30年间吉林省经济社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而由衷喜悦,更为民主法制、党的建设稳步推进、有序发展而欢呼击掌!

  改革潮起千帆竞,航标闪闪照眼明!

  构建民主法制体系 加快科学立法进程

  “在16年前的一个冬日,一位美国记者曾就村民自治问题访问了一位中国农民,得到的答复令其大为惊奇:‘我们的民主比美国的民主程度高。你们选举克林顿时,参选率只有46%,而我们参选率在95%。’这位农民就是在梨树县第二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经过村民海选方式产生的平安村村主任陈永喜,他在村民们提出的70多名候选人中胜出。而海选在梨树县众多村庄中的大获成功,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村民自治开始进入海选时代。”——《农民日报》10月 27日第三版的这篇报道,勾起了人们对往事的记忆。

  1986年12月,梨树县北老壕村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首开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的先河,被称为“海选”。

  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海选”成了法定的选举方式。2000年11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以“海选”为特征的村级民主选举制度给予法律上的确定。

  伴随“海选”的规范和不断完善,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在我省农村基层逐步得到确立。

  “海选”给广大农民带来了政治上的实惠:农民自己挑选当家人,称心如意;民主决策村务大事,心畅气顺;村务公开,各项村务心知肚明。农村的社会矛盾得到有效缓解,极大激发了广大农民参与各项公共事务和社会事业的积极性。

  与此同时,城市居民自治也在渐进的积累中取得重大进展。现在,全省初步形成了规范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居民自治制度体系。值得一提的是,到2004年底,全省新建、改建、扩建社区用房1439处,总面积达45万平方米,在全国第一个实现了社区基础设施全省覆盖,结束了我省“夹包居委会”的历史。

  改革开放之初,健全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解决“无法可依”问题,成为当时的首要任务。上个世纪的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我省的民主法制建设全面起步。

  1980年4月,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是我省政权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这意味着省人大常委会肩负起了地方立法的神圣使命。

  从80年代末到90年代末,我省民主法制建设步入快速发展期。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立法被摆在了突出位置,这个时期,我省出台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工委,2001年设立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为专门的立法机构,各专门委员会也加大了立法工作的力度。

  上世纪90年代末以后,我省的立法工作进入全面提高质量的新时期。民主立法方式不断创新,出现了立法听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等方式,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立法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立法程序制度。

  经过30年不断地探索和艰辛耕耘,全省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建设结出了丰硕果实。截至今年3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制定和批准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572件;讨论决定了近50项重大事项;听取审议各类专项工作报告384项,执法检查报告120项;选举和任免国家工作人员2400多人次。

  3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动我省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愿望的实现、巩固党对地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努力追求公平正义 司法保障社会和谐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使吉林人民司法事业步入了新时期。

  从1978年起到1982年,全省法院进行了拨乱反正、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工作。这期间,共平反“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类冤假错案5276件,集中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打砸抢案件2328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之后,全省法院系统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3年间,依法审结严重刑事犯罪案件15264件,全省刑事犯罪案件明显下降。

  在改革开放的头一个10年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全省法院系统审判职能不断扩大,机构逐渐健全。从1979年9月起,全省各级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1983年,全省设立专门的林区审判机构,设立3个中级法院分院和18个林区基层法院;上世纪80年代初期,全省各级法院设立执行庭(室);1987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同时大力加强人民法庭标准化建设,到1989年底,建成人民法庭411个。

  上个世纪80年代初,全省人民法庭在全国法院率先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走在了全国法院的先进行列。

  在实施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战略进程中,全省各级法院积极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使国企改制、棚户区改造顺利进行。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成功审理了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为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全省法院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主线,把追求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公正,实现社会公正作为最高司法价值,造就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司法公正的队伍,涌现出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长岭县人民法院、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等一大批先进集体,以及原汪清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鹿道有、延吉市人民法院院长助理费云龙等一批杰出人才。

  加快行政建设步伐 强化民主监督职能

  行政立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我省行政立法工作积极探索努力实践,逐步形成了一套地方特色鲜明、涉及领域广泛、分类合理适用的高质量法规草案和规章。

  30年来,省政府先后起草提交并经人大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100余件,起草制定颁布政府规章200余件,适时修改、废止的政府规章100余件。现行的108件政府规章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正发挥着重要作用。

  依法行政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在政府管理中的具体要求。早在1998年4月,省政府发布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3年后,省政府又制定了《吉林省依法行政考评方案》。依法行政考评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成为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措施。

  2004年3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出台,省政府印发了贯彻纲要的通知,并于2005年出台了《吉林省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若干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执法检查、政务公开、法律救济、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同时,制定了全省《2005年-2009年依法行政规划》,规划对全省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省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不断健全发展,监督职能逐步充实强化,初步形成了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的制度体系。2007年,省政府法制办在历次清理的基础上,对1984年以来省政府制定的205件规章进行全面清理。修改和废止比例达60%。通过废止和修改规章,共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68项。这是我省历史上比较全面、彻底的一次清理,修改和废止规章数量之多、比例之高前所未有。

  行政复议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增强了行政复议的权威性,有效及时地纠正了一些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保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2003年至2006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每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近2000件。

  省政府法律服务中心自1993年成立以来,已成功为各界代理各类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近100起,有效维护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坚持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产生了比较广泛的社会影响。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是全面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2006年,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在制度上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提供了保证。到目前,全省9个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和60个县(市、区)普遍建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常设办事机构,形成了政务公开办公室主抓,监察、法制、编制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体制。

  2006年,以省政务大厅迁入新址为契机,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迈上新台阶。省政务大厅对所有行政审批项目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再造和固化。省本级的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已基本完成,市县也在加紧推进。改革后的行政审批办件量增长56.2%,实现了行政审批“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当分离和相互制约,为行政审批权的阳光运行提供了重要的体制机制保障。

  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牢记宗旨心系群众

  “思想混沌搞不了社会主义,思想僵化也建不成社会主义。只有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武装全党,才能最终建成社会主义”——这是全党大规模学习邓小平理论后,我省一位老领导的深切体会。30年来,适应不同时期、不同发展阶段党的建设实际,全省各级党组织精心开展各种形式的集中教育活动:通过整党,各级领导班子进一步健全,党员队伍的思想、作风、组织、纪律状况有了改变;“三讲”教育重点解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普遍提高;开展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转变农村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切实达到“干部受教育、农民得实惠”的预期目标;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丰富的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和理论成果,群众满意率达到99.94%。

  改革开放初期,为适应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和建设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干部队伍的需要,我省恢复和发展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到党的十六大,初步形成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脱产培训、中心组学习和在职自学“三位一体”的干部教育培训新格局。十六大以来五年时间,全省共培训各级党政干部86.8万人次;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国内发达地区举办各类专题培训班64期,在东南亚、欧洲、美洲等10多个国家举办各类专题培训班38期,培训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5000多人次。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扎实推进。以政治建设、制度建设为重点,对党委(党组)议事规则、民主科学决策,民主生活会,双重组织生活等10多项规章制度进行健全和完善,使各级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不断增强。为适应党的工作中心转移,全省各级党组织大力选配熟悉宏观经济,外经外贸、科技、法律等专业的领导干部,各级领导班子的结构进一步优化,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进一步提高,班子的整体功能进一步增强,目前,我省干部队伍人数已达158645人;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骨干和中坚作用。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省委着手推进干部队伍的新老交替,积极做好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工作。截至目前,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大部分省直部门班子配备了40岁左右的年轻干部,绝大多数县(市、区)党政班子配备了3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同时,大力加强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队伍建设,班子结构不断优化和完善。

  “当干部可以自己报名,副厅级也可以公开选拔”——1988年,我省率先推出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啻是一声春雷,“炸”开了选拔任用干部的“狭小空间”。这种采取公开推荐与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被称作“一推双考”,我省先后12次采用这种办法,公开选拔出副地厅级领导干部314名,9个市(州)公开选拔县处级领导干部825名。同时,我省还探索试行两轮推荐制、全面票决制、民主咨询制、民意否决制等一系列创新措施,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从1993年起,我省连续多年对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年度政绩考核,对政绩突出的干部进行表彰奖励和重用;对政绩较差和有一定问题的干部区别情况,分别采取诫勉、调整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和降免职等处理办法,有力促进干部能上能下。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培养锻炼干部的双重目的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干部交流,使干部在多种环境和岗位经受锻炼,增长才干。目前,全省9个市(州)的党政一把手中,有94.4%是异地交流任职的。为防止和克服用人不正之风,避免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我省不断强化监督工作机制,全面实行干部任前审计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制度等改革举措,收到显著成效。

  “生产大队(村)要想富,得有一个好支部”——改革开放初期的一句相声“台词”,被后来的生活不断“验证”:如今,带领群众致富,再也不是偷偷摸摸的事儿,而是光明正大地践行党的宗旨。在农村,基层党员干部领办创办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总数达7553个,带动农户60余万户,户均增收2300元;在国有企业,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的比例在90%以上;全省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非公企业党组织组建率达到94%,小型零散企业党组织组建率达到14%。

  改革开放30年来,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基层党组织已从1979年的67968个,发展到2006年的79928个;党员总数从1979年的825492人,发展到2006年的1449923人。(下转A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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