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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制约消除“司法梗阻”

  本报武汉12月16日电(记者郭清君 周泽春)12月15日,湖北省检察院与该省高级法院联合下发文件,首次就在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加强监督制约、协调配合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协调不力、关系不顺导致“司法梗阻”的情况,湖北省检、法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加强监督制约、协调配合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分别就“两院”经常性工作联系机制、办案协调与配合机制、监督与制约机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据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介绍,《规定》规范了“两院”间协调配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增强了可操作性。如规定“两院”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建立情报信息共享机制和文件交换制度,以及双方在查办职务犯罪、刑事公诉和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应予协调沟通的事项等。

  《规定》中明确:检、法双方均可针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对方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检察院可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法院应当予以配合与协助。检察院经调查后区分有无违法行为和是否涉嫌职务犯罪,分别作出向法院说明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建议法院更换办案人员或依法开展初查或立案侦查等决定。这些规定,使得双方间的监督制约更具“刚性”更加有力。

  《规定》还明确,检察长依法可以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法院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同级检察院;对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双方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分歧等四类案件,法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时,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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