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RS无线上网技术在日常生活中早已非常普遍,有些地方检察机关将其用于支持出庭公诉,即后方人员通过GPRS网络即时指导公诉人,认为这种做法可以实现公诉人与后方人员之间信息的交流,变“单兵分散作战”为“整体协同作战”。这种尝试的精神当然值得鼓励,但依笔者看来,这项实验存在以下诸多问题,不宜提倡。
首先,通过GPRS无线上网技术支持出庭公诉不符合我国的庭审制度。众所周知,有权出席法庭参与审判的公诉人是受检察长指派的特定人员,后方人员显然并不是这种特定的公诉人。既然如此,后方人员参与审判的身份只能是普通公民。然而,普通公民参与审判的途径只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到法院旁听,另一种是通过媒体了解审判。由“后方人员”参与审判有点名不正言不顺了。
其次,通过GPRS无线上网技术支持出庭公诉有违控辩平等原则。检察机关相对于被告人而言已非常强大,倘若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时,网络的那一端还坐着后方人员“现场指导”,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就更加失衡了。退一步说,即便承认检察机关的后方人员通过高科技“增援”庭审的合法性,那么至少也应当赋予被告方及其律师相同的权利。
再次,通过GPRS无线上网技术支持出庭公诉并没有必要。后方人员通过GPRS网络即时指导公诉人,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增强公诉方的力量,深层次的原因是有点信不过公诉人,其实这完全没有必要,公诉人通过开庭前的审查起诉工作,一般都比较熟悉案情。偶尔遇到对方的突然袭击,也完全可以通过申请休庭进行化解。倘若对某案的公诉人信不过,可以指定另一公诉人上阵,而没有必要打“高科技牌”。即便谁都信不过,相关业务领导可以作为公诉人参与庭审。
最后,通过GPRS无线上网技术支持出庭公诉不利于提高公诉人的水平。目前检察机关行政化色彩仍较为浓厚,检察官都已经习惯了“早请示、晚汇报”。如果相关业务领导可以通过GPRS网络参与庭审,恐怕公诉人遇到什么问题都会自觉不自觉地想要请示一下了。长此以往,公诉人的作用可能就只是一个传话筒,将后方领导的指示念出来就可以了。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