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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秘密拘捕”侵害嫌疑人的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7日09:19  大众网-齐鲁晚报

  对记者关键的拘捕,如果说当时通知家属会妨碍侦查,那么现在通知就不会妨碍吗?媒体报道之前会"妨碍",报道之后马上就不"妨碍"了,真有这么巧合吗?

  12月16日《齐鲁晚报》报道,《网络报》记者关键赴山西采访后神秘失踪。家属报案后,山西警方从其所住酒店的监控录像中发现,12月1日,关键被5人强行带走。15日,媒体报道这起“失踪”案之后,关键的家属接到了河北张家口市公安局的电话,原来,关键被张家口警方以涉嫌受贿为由刑拘了。针对为何不依法在48小时内通知家属的质疑,张家口警方称,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通知家属有可能妨碍侦查的话,警方可以不在48小时内通知家属。

  录像清晰地显示关键被5个身着便装的人强行塞进了一辆未挂警牌的轿车,此后14天杳无音信,一般人都会认为关键很可能是被绑架了,然而谁能想到“绑架”关键的竟是公安机关。

  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一个人突然失踪了,他的家人该多么担心。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张家口的办案民警想到没有,假如是你们的亲人突然不见了,你们的感受将会怎样?

  如果关键确有受贿的嫌疑,公安机关当然可以拘留他,但为什么不及时通知家属和单位?《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也就是说,如果通知关键的家属和单位确实有碍侦查的话,依法确实可以不在48小时内通知家属。

  但是,如果以前是“保密”的,现在为什么能“公开”了?如果说当时通知家属会妨碍侦查,那么现在通知就不会妨碍吗?媒体报道之前会“妨碍”,报道之后马上就不“妨碍”了,真有这么巧合吗?“有碍侦查可以不在48小时内通知家属或单位”,本来是法律规定中的例外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却成了一种“常态”。由于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侦查机关以种种借口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现象并不少见。

  反对断绝与外界接触的拘禁,是国际司法准则规定的被羁押者应享有的待遇。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这一待遇,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如果暂时不能删除“除有碍侦查”等弹性过大的规定,也应该加强对“例外”情况的约束和监管,比如规定“例外”情况必须报上级侦查机关审批和备案。不管怎样,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必须得到保障,像“秘密拘捕”这种直接关系到人身基本权利的事情,绝不能由办案人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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