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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怎能将错就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7日09:46  常州日报

  李小姐装修新居时精心挑选了某品牌楼梯,因为在她心目中,该品牌就是安全、舒适、环保的代名词。没想到,销售商却玩弄“文字游戏”将品牌“张冠李戴”。了解真相后,李小姐愤然将销售商告上法庭。

  天宁法院作出判决:销售商补偿李小姐2.6万元。

  消费者不明真相入了套

  去年4月,李小姐喜迁新居。多方打听后,她了解到上海某某楼梯品牌口碑好、做工精致、性价比高。于是,她找到了该品牌的常州经销商,双方签订了楼梯销售合同,总价款为6.5万元。当年12月,楼梯安装到位。

  事情本应告一段落,但随即意外发生了。原来,安装人员马虎大意,导致安装固定扶手的栏杆及预埋件不牢固,李小姐下楼时,搭着的扶手突然脱落,李小姐猝不及防摔了一跤,尽管没有大碍,但受惊不小。这下,李小姐对楼梯的质量起了怀疑,遂向销售商索要质量保证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销售商却支支吾吾,拿不出来。经不住再三追问,销售商终于吐露了实情:在李小姐购买楼梯之前,他已失去了经营、销售该品牌的资格,因此,给李小姐安装的,是另外一个品牌的楼梯。

  李小姐认为,对照《消法》第49条的规定,销售商应当为自己的欺诈行为付出退一赔一的代价。协商不成后,今年5月,李小姐将销售商告上了法庭。

  经销商将错就错很“高招”

  对于成为被告,销售商觉得很“冤枉”。他说,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建筑装潢合同,不适用《消法》的欺诈条款。再者,自己以前是该品牌在常州的独家经销商,因此,无论是展厅还是商行商号,都以该品牌作为名称,也经过了工商部门的核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尽管叫“某某”楼梯销售合同,但自己使用的是商号,并非是指该品牌。李小姐自己误会了,怎么能赖别人欺诈呢?

  不提供真实信息也得付代价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购买楼梯安装在住宅之内,系为生活所需,被告是作为经营者销售楼梯,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应适用《消法》。此外,销售商虽然使用了上海“某某”品牌作为商号,但商号经过了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宁分局核准登记,且两者不在同一区域,因此,在销售楼梯前冠之以商号并无不当。

  那么,销售商是否真的一点过错也没有?法官指出,消费者的本意是购买上海某品牌楼梯,但销售商已经丧失了该品牌的经销权,却不向消费者解释,而是利用了消费者的误解,出售其他品牌的楼梯,因此,销售商的行为虽不构成欺诈,但也违反了《消法》规定的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这一法定义务。据此,12月5日天宁法院判决,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经销商应向李小姐补偿2.6万元。

  天民 庄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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