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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爆竹炸伤人酒泉一男子赔款又领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7日10:28  兰州晨报

  本报酒泉讯(记者董开炜)2008年1月,酒泉男子李某因燃放爆竹导致他人受伤。12月8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同时李某向受害人赔偿损失45000元。

  29岁的李某家住酒泉市肃州区西峰乡张良沟村七组,2008年1月28日中午,李某在酒泉市新城区玉门石油管理局生活基地承瑞园门前因燃放爆竹将刘女士右眼炸伤,致刘女士的右眼球破裂并手术摘除,被酒泉市公安局刑事科技术鉴定为重伤。因在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答应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45000元并兑现,终被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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