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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因户口问题解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7日12:25  新闻晚报

  □记者 张骞

  晚报讯 上海市教委昨天发布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管理办法,强调各用人单位不得因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而解除与他们的就业协议。

  市教委表示,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各项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的内容。如发现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

  此外,若发现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在办理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或申领居住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有关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若用人单位有不良用工记录的,将取消该单位申报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的资格。

  据悉,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学业基本要求必须达到:学习成绩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外语要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 (含425分)以上证书;获得省 (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文科专业学生为 “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 “二级”。毕业研究生及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毕业生,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作上述要求。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获准办理本市户籍后,原则上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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