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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案”的关键在程序正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7日13:40  金羊网-羊城晚报

  □王 琳

  首席评论

  SHOUXIPINGLUN s

  一部良法必须考虑均衡权力与权利,实现程序上的正义,不能总是从“方便侦查”上去人为地制造法律漏洞。强化警方的告知义务,对违背告知义务的具体责任人明确其司法责任,以制度来防范警方的任意解释和滥用权力,当成为《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应有内容。

  北京记者关键在山西采访时神秘失踪一案已经有了戏剧性的变化,张家口警方15日已证实是他们把人带走了。至于为什么刑拘14天警方却一直没有通知关键的家属,张家口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在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独家采访时解释说,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通知家属可能妨碍侦查的话,警方可以不在48小时内通知家属。(12月16日金羊网)

  在过去的十几个小时里,网上对此案质疑已呈井喷,焦点正在于:刑事拘留为何不及时通知被拘者家属?如今警方有了回应,当然比没回应要好。但从内容上看,该份解释也着实“雷”人。

  翻开《刑事诉讼法》,我们可以很轻易地找到第64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在拘留人之后应该以告知为原则、以不告知为例外。只有在“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下,才可以不告知。关键涉嫌受贿一案中,已经排除了“无法通知”的情形。现在的焦点在于,什么情形属于“有碍侦查”?“关键案”中有没有这样的情形?

  再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8条,“有碍侦查”的情形包括: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鉴于此案的信息仍有太多的不明,公众无法判别张家口警方在长达14天的时间里都不履行告知义务是因为关键案符合上述哪种情形。看来,警方还有必要更具体地回应一下民众的合理怀疑。

  从现行法律规定上看,是否“有碍侦查”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了决定警方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是否应告知其家属的关键。从关键涉嫌受贿这一个案中也引发出一个公共问题,那就是:谁有权认定是否“有碍侦查”。如果交由侦查人员来单方面认定,告知义务事实上就不存在了。因为任何一个案件,只要警方说成是“有碍侦查”,那就可以“合法”不告知。这将为警察的滥权大开方便之门。从关键在太原神秘失踪所引发的一系列风波来看,不告知不只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直接侵犯了当事人家属及其所在单位的知情权。太原警方调查7天而找不到人,也徒增警方的负累,浪费司法资源。更不用说当事人家属、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赶赴太原协助警方调查所投入的人力、财力以及无端的担忧等。

  从权利的角度来看,法律和规章中的“有碍侦查”以及“其他有碍侦查”等语义模糊的表述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有碍保障人权”,因而急需在立法上予以校正。刑事拘留是刑事侦查程序中极为常用的一类强制措施,警方对被刑拘者家属或单位需在24小时内履行告知义务,这应成为一条基本准则。《刑事诉讼法》新一轮修订已经展开,转变侦查观念,改变单纯依靠羁押嫌疑人来突破案件的陈旧思维,正当其时。

  一部良法必须考虑均衡权力与权利,实现程序上的正义,不能总是从“方便侦查”上去人为地制造法律漏洞。强化警方的告知义务,对违背告知义务的具体责任人明确其司法责任,以制度来防范警方的任意解释和滥用权力,当成为《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应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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