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易道报道:因为未贴保险标志,市民程先生被交警强行扣车(详见本报12月4日A10版报道),到底谁是谁非,目前双方各执一词。上周,有省人大代表到市交警部门视察,又将此事重提,并当场质问交警“看心情办事”行为。
事情过去几天了,市民的话题也不再局限在程先生的个案上,更直指扣车后的种种离奇现象。
上周六晚上,市民王先生因为忘记带“两证”驾驶小车,被市区某交警大队民警扣车。在交警开出的《处理通知书》上,扣车理由是:待查。处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第66条(5051)车辆具有被盗抢嫌疑。
王先生称自己的小车证照齐全,央求交警给他半小时回家去取,交警不听辩解,坚决要扣车。
昨天上午,交完罚款后,交警告诉他可以将车领出来。当王先生来到停车场领车时,却被告知须缴纳320元费用才能取车:“周六晚到周二上午,按四天算,停车费一天20元,一共是80元,再加上240元拖车费,共计320元。”
尽管极不情愿,王先生还是交了费。但一坐上车,王先生惊讶地发现怎么也打不着火了,仔细一看,原来车载电瓶一点电都没有。他大惑不解:这车的电瓶明明是今年9月才换的,正常情况下,用上一年没有问题,怎么3个月不到就没电了?
王先生正发愁如何把车开走时,先前那位工作人员又“好心”过来说:我们这里提供过电服务,但要收费30元。
车最后是取出来了,但律师身份的王先生始终觉得“心里堵得慌”。他在给记者的投诉邮件中,提出三个疑问:
———交警在出具的处罚书上的违章理由是“待查”,根据法律疑罪从无的原则,待查能成为扣车的理由吗?
———交警要暂扣我的车,就有义务保管好所扣车辆。即使要交费,也应是交警来负担,怎么要车主交停车费?
———停车场是交警指定的,车主没有任何选择,让我交高价停车费且不说,期间若弄坏了车辆,这损失该找谁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