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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帮忙时坠落电梯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8日03:06  扬子晚报

  女保洁员林女士在协助本公司电梯工维修电梯时,不慎坠落电梯井摔伤。因自认为相关权利没得到落实,前不久,林女士将所供职的物业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赔偿治疗费等共计2.5万元。庭审时,物业公司认为林女士受伤是因为帮了不该帮的忙,违反了单位的劳动纪律,理应自己为自己造成的伤害负责。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林女士2778元。尽管获赔不多,但法院的判决为林女士主持了公道,那就是她帮同事的忙受伤不能被认定是“违反了纪律而自认倒霉”。

  帮同事不慎摔伤

  47岁的林女士从单位退休后,又应聘到一家物业公司做保洁员,尽管拿的是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但她干起活来还是从不马虎,把自己负责的保洁区域搞得干干净净。今年5月26日9:30左右,林女士所服务的某单位大楼电梯坏了,一名电梯工过来修理,由于电梯工一个人忙不过来,所以就顺便请林女士帮他一下,林女士考虑到两人是同事关系,再说又都是为本公司干活,所以就答应了。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林女士在帮忙中因误开启电梯门,不慎坠落到一楼的电梯井中,当即动弹不得。随后,林女士立即被送往附近一家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林女士右肱骨骨干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后,林女士在医院住到6月11日才勉强出院。根据林女士的伤情,出院后,医生嘱咐她休息三个月并需护理。整个治疗期间,林女士共发生医疗费近1.1万元,其中物业公司为她支付了2480元,其余部分通过医疗保险予以报销。事后,林女士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找公司交涉,但公司认为已尽到了应尽的责任,所以不仅不愿满足她的要求,而且还指责她受伤是自找麻烦,帮了不该帮的忙,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纪律和规章制度。“协助同事为本公司多干点事怎么就成了违反纪律呢?难道互不协作、不帮忙才是正确的选择?”林女士怎么也想不通。

  法院帮她讨回公道

  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今年10月14日,林女士将她供职的物业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5万元。案件审理中,被告物业公司的态度没有改变。由于物业公司不愿作出让步,法官作出很大努力都没有调解成功。12月8日,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宣判:原被告形成雇佣合同关系。林女士在工作期间,应邀配合物业公司的电工维修电梯,在维修电梯的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虽然林女士配合电梯工维修电梯非其本职工作,但林女士仍然是在为物业公司工作。故物业公司作为雇主应对林女士所受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鼓楼区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林女士医疗费378元、护理费2400元、误工费2550元。扣除物业公司先行支付的误工费,实际赔偿林女士2778元。“我们常说在一个单位内部既要分工但又不能分家,某个人某件工作遇到需要帮助时,同事之间应主动伸出援助之手,一个单位只有具备这种协作精神,事业才能蒸蒸日上。如果每个人都各干各的事,该帮的忙一概不帮,这不仅不利于内部团结,也不利于单位的整体发展”,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

  法官认为,这起小案件其实反映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即在一个服务型企业的内部,各有职责的员工之间遇到需要他人帮助或协助的问题,其他人能不能主动帮忙?若真有员工出于善意而帮了他人不该帮的忙并受到伤害,作为公司应从人性化出发为其负责,一推了之难免会伤了所有员工的心。

  李自庆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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