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听时间:17日上午10:00-11:30
在线律师:饶奋斌(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纪先生:我与前妻离婚已三年,孩子判给女方抚养,我每月支付一千元的抚养费用。去年孩子初中毕业没有考上理想的高中,前妻将他送往一所收费高昂的私立高中就读,每年学费高达2万,前妻要求我承担一半即一万元。请问我是否应该支付此笔抚养教育费用?
饶律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的部分或全部。未能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教育费用的承担以必要为限。何为必要,目前司法审判实务均以当地的生活学费的普通标准加以衡量。你孩子现在就读学费高昂的私立学校应当不属于必要的教育费之列。因此,若女方以代理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你支付此项抚养费用,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董女士:我母亲自五年前一直随我在南京生活,2008年10月22日回东北老家时突遇车祸不幸身亡。我当即坐飞机回家参与交通事故处理及安葬事宜。交通部门认定对方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对方车主在事故调解过程中不同意报销我回家的机票费用,只同意按火车票价计算交通费用,请问这是否合理?
饶律师:不合理。作为女儿得知自己亲生母亲突遇交通事故并身亡时,有良知的人都会怀着一颗迫切的心赶回老家处理丧事,乘坐飞机完全符合人之常情,为此支出的交通费用应当由肇事方承担。
李先生:我所在的小区原本有个老年活动室,面积大约二百平方米。可最近,开发商却把建好的老年活动室卖给第三人经营餐馆,请问我们业主该如何维权?
饶律师: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据此规定,此老年活动室应当属于你们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处分。你们全体业主可以委托业委会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回上述财产。
张女士:我与前夫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我抚养,不要他承担任何抚养费用。起初我的经济状况尚可,能一个人承担起抚养孩子的义务,但最近几年,物价及孩子的教育费用越来越高,我一个人负担非常吃力。请问现在能否要求前夫承担一部分抚养费用?
饶律师:可以。我国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基于你的要求符合情理,也有法律依据,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杨先生:我去年申购了一套商品房,也付了近十万元的首付款。鉴于目前的房地产价格下跌,我个人经济状况也不好,没有能力支付剩余房款,所以萌生了退房的想法,并且愿意承担购房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请问是否可行?
饶律师:你只能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合同,若开发商不同意,即便你愿意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开发商仍有权要求你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确定的义务。陈珊珊 整理
19日上午10:0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南京天听律师事务所的马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