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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预收货款比例可调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8日03:57  钱江晚报

  本报讯(仁航 俞萍丽) 我省外贸企业有更多的利好。据记者昨天从外汇局浙江分局了解到,该局出台七项措施支持浙江涉外经济健康发展。

  新政涉及鼓励企业利用贸易融资化解风险、简化出口核销手续便利企业出口退税、推广进口付汇试点支持企业扩大进口等方面。其中,对预收货款的比例管理由原来统一的10%调整为中小企业和新设企业按需调高比例,造船行业和特殊企业可全额预收货款,以此帮助企业利用贸易融资降低出口风险;针对金融危机导致企业收汇困难、资金紧张的问题,适当放宽出口收汇远期备案条件,允许银行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时提前出具核销专用联,方便企业及时地办理出口退税,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针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后,部分企业存在上半年出口、9月30日以后收汇,以及在7月14日至9月30日期间未持相应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办理收结汇的情况,继续允许企业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

  据外汇局浙江分局介绍,为进一步简化进口货到付款项下付汇手续,涉外企业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可不再逐笔提供进口合同和发票,同时实施“长三角”进口付汇备案改革,并允许浙江企业到上海和江苏办理进口付汇从原来的外汇局逐笔备案改为年度内一次性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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