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7日电 财政部17日宣布,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将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其中将实施一系列更加优惠的关税举措扩大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对外经贸合作。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蔓延、我国对外贸易遭受冲击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关税促进和加强双边、多边经贸合作的作用,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发展更显重要。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2009年我国将在以往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订的一系列自由贸易协定和关税优惠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比最惠国税率更加优惠的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促进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合作,以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具体措施包括继续对原产于东盟十国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并实施第三步正常降税;继续对原产于中国香港和澳门的产品实施零关税;根据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将首次对原产于新加坡的部分商品实施降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