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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年“新”法相伴你我(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8日04:56  山西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编者按

  2008年注定是国人情感跌宕起伏的一年,因为在这一年发生了诸多让人们刻骨铭心难以忘怀的大事,其中一些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国家法律法规出台的大背景或者是法律法规出台后直接推动的结果。法,这个散发着理性光芒和彰显国家尊严的神圣字眼,在2008年同样以各种形式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之内。新法律法规的出台,直接以法的杠杆衡量和约束一切社会和国家行为,它们所带来的影响不仅在当下,而且已经汇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滚滚洪流中,涌向更开阔更长远的未来。岁末,我们将年内施行和产生或者修订的对国计民生有着重要影响的10部法律法规归纳总结,以期对2008年的“法”有一个更从容更深刻的回眸。

  

这一年“新”法相伴你我(图)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等方面带来深刻影响。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这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宏观到具体对信息公开的内容予以了较为详细规定,体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心,防止了政府机构以各种托词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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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节劳资双方的平衡关系,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劳动合同本来是劳动法中的一个章节,而现在却独立成法,并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法律。一方面说明了这些年来很多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有着诸多的不规范和混乱,违法用工案件屡屡发生;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国家对企业劳资关系和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视,以及国家加大对企业合法规范用工监管力度的决心。《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却更明显地显示了偏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倾向,此法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包括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改变了免税期、优惠税收政策,确定了过渡期条款等内容。新税法出台的意图在于给所有在中国的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并通过改进税收优惠,使其更加符合国家的经济政策。

  

这一年“新”法相伴你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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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律师法》是一部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律师的执业权益;是一部发展法,是为了促进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此次《律师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加以完善和强化,对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法庭意见发表权等作出了一系列不同于以往的突破性规定,这些规定必将对刑事案件的追诉活动(包括侦查工作、审查逮捕工作、公诉工作等)的开展产生重大影响。总体上看,此次律师法的修改更为强调案件的公开性,突出控辩双方的平等性和对抗性,使得控辩双方的关系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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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制定反垄断法首先标志着我国竞争政策基本框架的形成,其次基本形成了我国的市场竞争规则,我国的市场竞争规则将主要由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和对垄断行为的控制来体现;再次是能更好地适应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及时出台反垄断法不仅能够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推进企业和社会创新,还将极大地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升国家的整体竞争力。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法律,这部法律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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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条例》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护士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关于护理工作者的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护士立法的空白,对推进我国护理事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成为我国护理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护士条例》充分体现出对护士权利的保护,强化医疗机构的职责,合理配备护士,加强对执业护士的管理,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明确了护士应该享有的权利,对优秀护士的表彰奖励措施,激发了护士工作的积极性,促使全社会养成尊重护士、爱护护士的良好氛围。《条例》严格规范了护士的执业行为,细化了护士的法定义务和执业范围,明确了护士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执业范围的法律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这次对残疾人保障法的全面修订,是惠及全国八千多万残疾人的一件大事,对于发展我国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这次修订残疾人保障法,着力强化了残疾人权益的各项保障措施——政治权利,制定有关法律和政策要听取残疾人意见;康复权利,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教育权利,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就业权利,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文化权利,设立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社会保障权利,无劳动能力者政府供养;无障碍权利,公共交通工具逐步达到无障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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